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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9-05-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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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3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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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兰政办发〔2019〕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原保障范围是城镇非农户籍居民家庭(个人),取消农业和非农户籍区别后,没有了户籍性质上的限制。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规定要把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同等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规定应尽快扩大保障范围,降低申请门槛,把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修订原因、适用范围、职能部门分工等内容。

(二)资金和房源筹集。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筹集方式、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建设和运营等内容。

(三)申请和配租。主要包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提供的材料、申请配租流程等内容。

(四)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保障房小区的日常管理、物业管理费用规定、退出机制等内容。

三、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29日起实施。

四、解读单位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9-88884974

五、《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原  稿

修 订 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审计、国土、民政、公安、人力社保、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法院、金融、乡镇(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非农)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45㎡以内;

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为:家庭成员通过自建、购买、继承、遗赠、分家析产等各种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包括共有房产属于其所有部分);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住房;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住房面积或本人专有面积。

3、家庭人均年(受理申请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兰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年人均收入标准。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有关医学诊断证明)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其收入证明的,其月收入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4、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5、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房,不得重复申请。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后须退出直管公房。

十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不在此户籍范围但符合本办法修订前政策规定、原已享受保障的家庭继续保障);

2、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45㎡以内;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个月)低于上年度兰溪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未就业而无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外)的,其月收入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4、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5、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房,不得重复申请。

已享受其它政府投资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后须退出直管公房。

新增:十二、(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且实际居住;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5周年;

3、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六个月以上;

4、本人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个月)低于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本人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含);

6、申请人无机动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个人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新增:十二、(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本市居住证3年(含)以上且实际居住;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

3、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范围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3周年;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个月)低于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家庭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45㎡以内;

6、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为:家庭成员通过自建、购买、继承、遗赠、分家析产等各种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包括共有房产属于其所有部分);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住房;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住房面积或本人专有面积。

单独列为:十三、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通过自建、购买、继承、遗赠、分家析产等各种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包括共有房产属于其所有部分);

2、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

3、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住房;

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住房面积或本人专有面积;

6、新就业无房职工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

3、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低保证、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删除本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   

链接:关于印发《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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