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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兰溪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9-04-0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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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溪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兰溪市横山路1号,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邮编3211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zjlxzfj@126.com。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
联系人:赵筱娟 联系电话:0579-88906283
附件:《兰溪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
兰溪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助推省文明市创建,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杜绝犬患、促进和谐”为宗旨,坚持“宣传在先,处罚在后,登记为主,收容为辅”的原则,推进养犬信息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切实增强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意识,维护广大市民和养犬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兰溪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犬管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管办主要负责养犬免疫、登记、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的疑难问题。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养犬管理工作责任。
三、部门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养犬登记发证费用的核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犬只扰民、伤人等行为的处理,对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阻扰养犬管理执法等行为的处罚,协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做好狂犬的扑杀和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防疫、免疫、诊疗的监督管理,收容犬只的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工作,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工作,协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以及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等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规养犬、饲养犬只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重点管理区流浪犬捕捉、狂犬的捕杀以及犬只收容等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局确定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犬类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及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除城市建成区外流浪犬的捕捉和狂犬的捕杀,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筹备阶段):2018年10月1日- 2019年4月30日,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及开展进社区、小区、校园讲法等活动,大力宣传《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依法养犬。召开各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明确部门职责、养犬登记流程、重点管理区域、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等。研究出台《兰溪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兰溪市养犬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二阶段(免疫登记阶段):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 5月31日,犬管办组织开展养犬集中免疫登记,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负责犬只的免疫工作(也可到经依法准许的指定地点进行狂犬病免疫),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负责犬只登记挂牌工作,公安局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做好犬只免疫登记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6月1日- 2019年8月31日,犬管办组织开展养犬管理集中整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流浪犬进行捕捉收容,对狂犬进行捕杀。各乡镇街道负责一般管理区内流浪犬的捕捉和狂犬的捕杀,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收容犬只的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工作。
第四阶段(长效管理阶段):2019年9月起,严格按照《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常态化开展整治行动,规范养犬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犬类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关系到兰溪的形象与品位,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犬类工作做实做好。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落实好工作人员,做好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犬牌发放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确保犬类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养犬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强化流浪犬的捕捉和狂犬的捕杀工作,农业农村局要加大犬只狂犬病免疫宣传力度,力争全市养犬免疫率达80%以上。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未依法登记养犬的执法强度,力争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率达90%以上。
(三)注重方法,力求实效。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步骤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实际管理和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方式方法,确保工作质量,力求取得实效,努力消除犬患,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附件1:兰溪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兰溪市养犬管理有关事项 通告
附件1:
兰溪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章丽清
副组长:姜理军(市府办)
严肖军(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 员:徐燕君(发改局)
王伟平(公安局)
严师东(财政局)
蒋耀堂(农业农村局)
方锡龙(卫生健康局)
郑瑞明(综合行政执法局)
章晓东(市场监管局)
李赛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毛宝钺(融媒体中心)
胡惠春(兰江街道)
舒 豪(云山街道)
童国清(上华街道)
张 斌(永昌街道)
吴 越(赤溪街道)
童利余(女埠街道)
戴剑冰(灵洞乡)
唐卫宁(游埠镇)
龚卸良(水亭乡)
倪钦果(诸葛镇)
童进明(黄店镇)
张国军(香溪镇)
张旭初(马涧镇)
琚宏刚(柏社乡)
钟 鸣(梅江镇)
胡健民(横溪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郑瑞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2:
兰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兰溪市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兰溪市城市建成区范围为重点管理区,本市其他行政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养犬管理要求
全市范围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内,除护卫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三、大型犬的标准和烈性犬的种类
(一)大型犬标准:肩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只。
(二)烈性犬的种类(共16类):西藏獒犬(藏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狼狗)、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斗牛犬、美国比特犬。
四、养犬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在犬只狂犬病免疫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携犬及相关免疫记录等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领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场所限养一只。
五、犬只禁入区域
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