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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2019-02-17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19-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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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推进我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农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居住高山远山,交通不便的自然村;2.生产生活条件差,居住自然村要求实行萎缩性管理。 三、搬迁方式 分为自然村整村搬迁和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方式。 四、工作主体 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市扶贫办。搬迁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责任主体。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是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 五、审批程序 本乡镇(街道)范围内搬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扶贫办备案;跨乡镇(街道)搬迁的,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经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组织实施 集中安置的扶贫异地搬迁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扶贫办根据搬迁计划,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下达。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有保留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外,其余旧房必须拆除。 七、资金补助 省补资金补助标准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政策执行。市补资金标准:(1)按照普通农户每人4400元、低收入农户每人9400元标准补助到户(低收入农户按照审批年度的低收入农户库认定)。(2)按照每人2800元标准补助到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新集中安置区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人数为安置区块安置的搬迁农户人数)。(3)对低收入农户因无力建房而由村安置的,按照新建安置房每户20000元、旧房安置每户10000元标准补助到项目实施单位。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已正式列入扶贫异地搬迁计划且新征地块已完成政策处理、新地基已落实(购房合同已签订)的,由乡镇申请并附补助清单及项目进展情况,经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补助标准70%预拨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低收入农户搬迁的,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按标准拨付到乡镇(街道)。 八、解读机关 兰溪市扶贫办 0579-88899767 链接:关于印发《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