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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34527258H/2019-34042

  •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和《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9〕1号

  • 成文日期:

    2019-09-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0-2019-0005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和《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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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0-0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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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

兰溪市科技局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1日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兰溪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积极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推进省级高新园区建设,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造新型制造业体系    

以纺织、冶金、机械、建材等传统产业为重点,实施产出倍增计划,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纺织行业智能制造示范市创建为契机,加快推进产业智能制造发展。以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培育为重点,精准培育时尚纺织、光学膜和化合物半导体、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等重点细分行业。    

1.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对认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实施期内软性、硬件投入的35%补助,设备投入参照技改政策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的兰溪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软性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按项目实施期内软性投入的2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云服务,年度费用3万元(含)以上的按云服务费用的25%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省级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推进质量品牌建设。鼓励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对获得兰溪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贡献奖(团队)、贡献奖(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按1:1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成功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省级品牌升级为国家级品牌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对通过“品字标”各项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获得国际互认证书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产品认证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实施单位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强化知识产权引领。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境外发明专利PCT申请,发明专利PCT国际检索完成,每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开展纯商标、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以一年期计算,按每年底国家基准利率给予收取利息15%的风险补偿,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15万元。用于解互保链的商标、专利质押贷款按每年底国家基准利率给予收取利息30%的风险补偿,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支持企业绿色提升。鼓励企业申报省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等项目,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绿色工厂称号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完成清洁生产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    

5.优化科技项目体系。建立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发奖励机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按比例进行奖励,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实际地方综合贡献总额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的,按研发投入的4%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继续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研发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鼓励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主体(平台、项目),上级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加强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鼓励科研院校来本市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新设立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20万元每家奖励。科技大市场、产业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市级以上平台,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经备案或核准,当年完成的主要先进生产性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改装(非维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设备价格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给予补助,按当年完成的主要先进生产性设备购置(改装)费用的5%补助;购置工业机器人的按购置费用的25%补助。单个项目全部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8.培育技术创新主体。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际、国家、省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每件作品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9.突破共性关键技术。针对传统制造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和专用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对经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按其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国家级、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或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类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健全企业梯队培育体系    

10.鼓励企业持续发展。对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评价A类企业、兴兰工程企业,可实行专项支持。年度纳税5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股改和上市(含新三板)企业当年财政奖励高于地方综合贡献额的部分,可以延长至次年兑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领军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为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隐形冠军”、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优先使用中小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享受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    

在当年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15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和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中,评选不超过10家的“优秀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在其保持规模以上统计管理满2年且2年内销售收入连续增长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1.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开展非关联企业间并购重组实行财政扶持:企业并购重组市外优质企业,规模(以支付对价为准)在5000万元(含)以上并将市外优质企业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市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并购重组市内企业,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的;市内企业被市外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的。以上情况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并购企业一定的奖励,并购重组完成当年起3年内,被并购企业在本市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长幅度超出全市地方综合贡献额增幅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被并购企业80%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2.鼓励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通过整合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大容量、高负载的标准厂房,吸引小微企业入园创业。小微企业创业园每培育1家“小升规”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小微企业创业园运营机构有效履行投资协议,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超约定标准并保持增长的,可按超协议标准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补助,用于园区管理和鼓励园区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13.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企业(含团体)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标准并发布的,按照每项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2万元。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订并发布的,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AAAA级(国家级)、AAA(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金融发展体系    

14.鼓励企业股改上市。对由中介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完成的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和纳税主体在本市的拟上市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改、直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的拟上市企业,经认定后,以该企业完成股改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的平均数为基数,给予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前3年高于50%的一定补助、后2年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对股改后在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文件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募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全部投资市内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申请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450万元奖励:企业报省级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以“红筹”方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金额,给予3‰的奖励;我市企业被外地上市公司兼并实现借壳上市的,按上市公司实际投入我市企业募投资金,给予3‰的奖励。市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兰溪,且对兰溪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专题研究确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5.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债等新型债务工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对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且50%(含)以上投资市内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批文下一单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按实际发行总量(不含滚动发行量)享受此项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6.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考核机制,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家金融机构不超过存款余额10%的财政性存款,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开展房产余值抵押,新增信用保证、跨行顺位抵押等业务,引导银行机构将不动产抵押贷款平均抵押率提高到70%左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优质企业的抵押率提高到80%左右,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抵押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进科技贷,开展商标权、专利权、应收款、存货、在制品等质押贷款,对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进一步推进无还本续贷服务。合理简化政策兑现程序,以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的方式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7.健全企业信用环境建设。对认定为省级AAA级“守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支撑体系    

18.支持用地调节平衡。对工业企业通过“退二优二”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收缴土地价格。对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创业创新平台等融合发展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期满后依法重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现有制造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信局、科技局)    

19.开展新兴产业用地模式试点。按照“产业发展单元、工业综合体、产业标准地、标准厂房”等新模式,对单元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及统一运营,入住企业先租赁,约定期限内绩效达标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鼓励开展创新型产业(MO)用地混合使用,出台创新型产业混合用地管理办法,打造“工业社区”和“工业小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信局、科技局)    

20.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经认定的市优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取得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给予其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70%的补助;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1类企业给予上述地方综合贡献额50%的补助。对上述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取得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可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办)    

21.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对主导产业的重点企业,根据电力交易改革方案和细则推行试点,争取最大优惠电价。鼓励企业实施中水回用,对企业实施中水回用后排放指标下降30%以上的,在原技改补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的奖励。总价15万元以内的现有项目,可在排污权交易周期内分两次缴纳,首次缴纳不低于总额的40%;总价15万元以上的现有项目,可在排污权交易周期内逐年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供电公司、生态环境分局)    

22.强化人才支持。加强实体企业人才培育,全面落实“聚兰工程”等人才新政,深入实施“高层次人才三年招引计划”“百名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百名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深化人才无忧服务,不断优化人才生态环境。加大产业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引培力度,成立人才招录百人使团,积极引进产业工人、实用新型技工和高端领军人才。加强市职业中专开设的纺织管理人才等专业班培训力度,积极对接建立市外劳务协作基地。(责任单位:市招才局、人力社保局)    

23.加强安全生产建设。新创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每家补助0.5万元,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化创建企业的,每家补助1万元,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化创建企业的,每家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六、附则    

1.本意见从2019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市有关文件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的执行、审核、验收等工作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资金由财政统一拨付后责任部门负责兑现。    

2.发生重大环保违法、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偷税逃税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未达到60%(含)的不得享受各项政策扶持,C类企业按70%比例享受相关政策扶持,B类企业按95%比例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本级奖励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兰溪功能性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兰溪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从市外引进(总部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科研机构建设力度    

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 (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民营企业自建或参股(现金参股30%以上)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给予购置经费50%的资助,5年内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兰创办或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经培育孵化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使用创新券。    

三、加强科创平台建设    

大力发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    

科技大市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市级以上平台,采用“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确认并出具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报告,年研究开发费用投入300万元以上且税收总额比上一年有增长的企业,给予当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额4%的资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标准提高1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提高20%,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近三年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上当年)原则上不列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纳入国家统计申报范围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2%的,减半享受财政科技扶持政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中必须明确R&D投入考核要求,新引进的项目投产当年(指投产之日起至12月31日)不受R&D占比限制。    

五、实施科技攻关项目(含技术创新项目)    

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有上级政府资金资助的,按有关规定配套奖励;无上级政府资金奖励的,通过验收后,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省级新产品(含工业新产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级立项确认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每项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新产品奖励最多5个,不超过10万元。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强化对在兰溪设立的院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年度考核,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开展产学研合作,上年度累计实际支付科技合作费用20万元以上且完成技术交易登记的,凭科技合作合同和支付凭证按1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科技合作与技术成果转化同时享受科技创新券政策。对在我市注册并被认定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按上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设立科技合作奖,每年1项,奖励5万元。    

发明专利产业化后产生的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七、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    

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活动,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风险池建设、贷款贴息、保险费或担保费补助。    

八、加强科技人才建设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示范基地补助及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按规定标准落实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兰溪市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安排奖励5万元;省、金华市科技特派员(含团队及企业法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50%配套补助。新认定的省、金华市、兰溪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高校院所的合作对接,通过技术合作、项目合作方式柔性引进专家教授,对入选金华“百博入企”计划,且作用发挥明显、成绩显著的,经考核,给予合格等次5万元奖励、优秀等次10万元奖励。    

九、加大创新成果奖励力度    

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1︰1配套奖励;本市单位为参与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和金华市级创业创新大赛类一、二、三等奖且本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的,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金华市级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每件作品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金华工业设计大赛结构类一等奖的作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金华工业设计大赛创意类一等奖的作品,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加快科技强市创建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科技强市创建工作经费100万元,用于市科技交流合作、科技培训、科技宣传、科创廊道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开展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活动等工作。由市政府与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签订科技进步目标考核责任书,加强目标考核。每年评选一等奖单位1家、二等奖单位2家、三等奖单位3家;每年评选科技工作先进个人10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扬。    

十一、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财政奖励(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农业类项目,科技孵化园项目及在我市设立与兰溪产业关联度高、创新驱动能力强的经市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学校、研究院、实验室、检测机构、联合研发中心等,除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和补助。    

2.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确认汇总,经市科技政策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政策: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出现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被发现偷漏税行为或向市外转移税收的;三年内有专利侵权行为的。    

4.本意见从2019年9月21日起实施,《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16〕73号)文件同时废止。2019年1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意见规定,应当给予财政资助的科创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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