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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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质〔2019〕1号)要求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浙教办师〔2016〕107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申请人网报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11月2日,教育局初审时间为11月5日~11月20日,金华市教育局复核时间为11月21日~12月1日。
二、注册对象
1.2017年录用教师;
2.2018年录用教师;
3.首次注册未通过或暂缓注册的教师;
4.其他应注册未注册的教师。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3.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试合格;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5.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6.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
(三)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两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学分)的培训;
3.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4.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教师办理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
6.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行实名注册、提交申请、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二)学校审核
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上交教育局人事科,同时上报《XX学校办理教师资格注册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三)受理注册
市教育局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应提前在教育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对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进行专项体检。各校可以结合教师年度体检结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审核教师身心健康状况。
(四)完成注册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五、工作要求
各校要抓紧做好工作安排,规范注册程序,及时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和材料归档,切实抓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注册工作。
各学校于11月4日前将本校申请人材料及办理教师资格注册花名册(一式两份)报教育局人事处,花名册电子稿发至邮箱527354574@qq.com。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学校办理教师资格注册人员花名册
兰溪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
出生日期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
教师资格 种类 | 教师资格证书 任教学科 | |||||||||
发证日期 | 发证机关 | |||||||||
参加工作 时间 | 教师职务 (职称) | |||||||||
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 | 现任教学段 | 现任教学科 | ||||||||
注册类型 | 第 次注册 | 手机号码 | 电子信箱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所在学校 (单位) 意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册机构 意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附件2
学校办理教师资格注册人员花名册
学校(盖章): 校长(签名):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入职 时间 | 取得证书时间 | 资格 类别 | 资格证书 编码 | 任教 岗位 | 培训完成 情况 | 学年考核 情况 | 学校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