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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兰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法制办
2018-09-30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18-09-3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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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一直来重视消防工作,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安全面临许多新问题,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新挑战,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消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起草,市政府出台了《兰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4.《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 6.《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含不断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监管职责、科学规范社会单位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强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等共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不断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工作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严格落实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既规定了政府工作部门共性的消防安全职责,又分别规定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明确要求各政府工作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部分科学规范社会单位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根据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强调社会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除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外,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多产权单位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部分强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从建立常态化消防工作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前移责任追究关口、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实现了考核及结果运用、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的统一。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促使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实行。 五、解读单位 兰溪市公安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