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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
通知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建设局
兰建设[2018]83号
2018-08-2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18-08-29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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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和管理,现将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金市建建〔2018〕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 2018年9月1日起,根据《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支付凭证。 2.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定期对在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及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3.我局将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贯彻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违反或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