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发〔2015〕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范围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涉及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
二、《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凡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市场化配置,均应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额度进场)。
三、对《目录》进行动态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有调整或各监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各监管(主管)部门提出新增、取消《目录》项目或调整项目监管(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执行。
四、禁止《目录》项目场外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或部分交易流程环节留在原部门(单位)进行的,均属场外交易。场外交易的,视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