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华街道农村居民建房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农户建房审批流程,根据《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上华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申请报告
2、关于同意建房的决定
3、公示(一)
4、农户建房申请清单
5、上华街道农村居民建房现场踏勘表
6、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表
7、受理告知书(一)
8、资料清单
9、不可受理告知书(二)
10、公示(二)
11、“四到场”记录表
12、上华街道违建管控日常巡查记录表
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
2018年3 月12日
上华街道农村居民建房长效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上华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列入城中村改造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一、 职责分工
上华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农户建房动态巡查、农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及监督管理。
上华街道乡建站负责农户建房动态巡查、村庄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
上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动态巡查、建设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及监督管理。
供电部门依职权负责做好合法建房户用电保障工作,未经依法审批不得供电,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供电;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营业许可。
农办、水务、交通、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涉及的相关工作。
各工作片及联村干部负责督促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材料的收集、牵头组织“四到场”并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及在建农户建房的监管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一户一宅”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动态巡查、批后监管;协调做好村庄整体风貌特色的控制,选择适合本村推广的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新的“赤膊房”。
二、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建房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街道办事处审批、市管转用”的程序进行,街道办事处实行“一表制”联合审批:
(一)村民申请。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原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申请用地面积、拟建地点、建造层次、四邻关系等)(附件1)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各材料一式三份)。
(二)村级审查。村民委员会应适时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交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定(附件2),对符合建房条件的进行公示(附件3),经公示7天无异议(公示前、后照片)的,将农户建房申请清单(附件4)及各建房户申请材料及时提交各工作片;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街道办事处审批。
1、联合踏勘。各工作片在收到各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查结果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所、规划站、联村干部、村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并在联合踏勘表(附件5)上签署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和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附件6)申请人及村民委员会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附件7);对不符合建房条件和要求的,当场书面告知(附件8)申请人及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发放《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表》(附件9)。
2、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由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附件10),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前、后照片)。
3、联合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并资料齐全的,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召集国土所、规划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纪委、派出所、联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审会议进行审查。联审会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上在每月下旬召开。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由街道办事处办理规划和土地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联合审批同意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户建房审批工作。
4、放样验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放样口头申请,各工作片及时组织国土所、规划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派出所、联村干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赴现场进行联合放样、验线,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发放施工监督牌。经参加放样相关人员验线后(指标地块由国土部门放用地红线),联村干部、村主职干部、工作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人员负责基槽复核及批后监管动态巡查。
5、竣工验收。农村居民建房完工后,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规划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联村干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对竣工情况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三、批后监管
(一)实行挂牌施工。农村居民建房经批准后,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将该农户的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村委会主任、联村干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对建房户进行监管,建房户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二)落实“四必到场”制度。由各工作片召集国土所、规划站、联村干部、村委会等相关人员自行参加。其中:“一必到场”是批前选址踏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块、四邻界址等进行审核确认。“二必到场”为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进行放样,确定房屋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三必到场”是砌基检查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砌基。“四必到场”是竣工后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做好相关纪录(附件11)。
(三)建立巡查制度。农村居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村严格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动态巡查,建立农村居民建房的动态巡查小组,全过程监管在建房屋实施情况。各行政村向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每周上报巡查报表(附件12)。
1.村书记、主任是本行政村管辖范围内违法建筑的第一责任人,及时发现本村范围内违法建房苗头,及时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联村干部及行政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反映实情。
2.联村干部及时开展巡查并督促村主职干部巡查工作。
3.街道组织国土、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开展巡查。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负责核实行政村实际情况,发现违建及时处置,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
(四)农村居民建房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建立宅基地退出制度。可采用征用、征收、置换等方式,引导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
(六)农村居民建房(2层或2层以上)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或者采用住建部门推广使用的通用图,并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承建,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责任追究
(一)农村居民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要求建设住宅的,由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二)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列入干部季度考核,追究相应责任:
1、上报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2、上报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正常程序公示的;
3、对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方案真实性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帮助其骗取审批的;
4、在未经正式批准前“承诺”申请人动工的;
5、对农村居民未经正式批准擅自动工或超占面积,未进行阻止及报告的;
6、对严重失职行为,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兰委办【2012】63号)文件予以处理。
7、其他违反规定需追究责任的。
(四)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认真审核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违反相关规划的;
2、需上报农用地转用手续但未上报审批的;
3、未组织落实“四必到场”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制定)落实联合防控制度、监管不力,导致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混乱的;
5、其他违反规定需追究责任的。
(五)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可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上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4月12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关于要求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申请报告
村民委员会:
本村村民 ,家庭现有在册农业人口 人(家庭成员: ,独生子女证(有/无)。原住房 处,面积 M2。 为改善居住条件,特向村委会申请将原住房(拆除、调剂、拆建),交给村集体,符合一户一宅。拟建地址为 村 自然村,面积为 M2,层次为三层,檐口高度≤10米。四至为:
东至 米; 南至 米;
西至 米; 北至 米。
四至清楚,四邻无异议。今特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望批准!
特此报告
附:身份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一户一宅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
村委会(村建房领导小组意见):
201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同意建房的决定
本村居民 的建房申请经村二委会集体讨论审查,认为该户建房意愿、家庭人口、户籍关系真实合法( □ 符合分户条件),符合建房条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违反计划生育已于 年处理),有旧住宅 处,面积共 平方米,( □ 已拆除 、□ 已处置)。于 年 月 日经公示无异议。会议决定同意该户的建房申请,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初步拟定 为该建房项目监管责任人。
若对建房审批方案真实性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帮助其骗取批准的,愿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会议人员: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村农户建房报批公示(一)
现将本村居民建房报批户予以公布,若对公布的建房有异议者,请于公布之日起7日内到村委会提出复查,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公布的权益有效,准予报批。
联系电话: (村主任电话)
序号 | 建房户 姓 名 | 在册 人口 | 申请建房 面积(㎡) | 申请建房地址 | 建房 层数 | 原住址 几处 | 原住房 情况 | 原住面积(㎡) | 原住房 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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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群众意见 | |
村委会意见 | |
公示地点:
村(公章)
二O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