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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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卫生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8〕124号

  • 成文日期:

    2018-11-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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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1-0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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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

实施意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根据《省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与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相匹配的财政补偿方式,发挥财政补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工作任务,落实财政保障职能,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二)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对原有财政补偿存量进行调整,并给予适当的增量引导,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补偿机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强化绩效挂钩。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挂钩。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的监测,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益性方向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主要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规定标准付费购买。

(一)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离休人员经费、离退休活动费、丧葬抚恤金等。对地理偏僻、服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之处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政府下达或委托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按照政府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助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进行购买;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财政部门和卫计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三)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医保(个人)付费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政府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和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作为改革后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化工作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财政补偿具体办法、绩效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按月预付、按年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四)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购买。对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偏低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门急诊、住院床日等),现阶段暂纳入购买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

(五)完善村卫生室购买服务机制。对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并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范围。对其他类型的村卫生室,统筹整合运行补助政策规定的资金,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改革政策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六)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乡村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统筹原有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参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标化工作当量购买法。

(七)政府购买责任医生(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责任医生(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外,按照签约服务全人、全程健康管理要求,开展签订协议、健康咨询和对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干预、评估、管理,以及协调转诊、康复指导和随访等服务所需成本,由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签约服务费中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设立“有效签约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财务管理。财政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卫计局应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管理,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进行统一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医疗卫生任务。

(二)加强信息化支撑。一是通过信息化实现服务提升。财政补偿数额和服务品质挂钩,各单位要通过信息技术开展便民举措,努力提升患者满意度。二是通过信息化实现效率提升。改变传统工作方式,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优化诊疗流程,提升工作效率。三是通过信息化促进管理提升。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区域内决策分析和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对工作量统计和绩效考核结果的优化,作为财政补助分配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绩效考核。卫计局要制定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重要依据。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各项收费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完善配套政策。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药品供应、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调节和费用补偿作用。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兰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1〕72号)即行废止。如出现在本意见发文之日前且与本意见相冲突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兰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兰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丽娅     

副组长:张  剑(市府办)

张  靓(市卫计局)

张海湘(市财政局)

成  员:徐宏荣(市卫计局)

应佑华(市人民医院)

孙里扬(市中医院)

陈晓芳(市财政局)

王丽平(市卫计局)

姚亚民(市卫计局)

施梁威(市卫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徐宏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晓芳、王丽平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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