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
审计整改工作 | 1.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的,扣2分;提交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扣1分。 |
2.对于审计提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未按审计意见及建议要求整改的,一个问题扣1分;其中延伸审计下属单位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减半扣分。 |
3. 被审计单位未主动在网站公开审计整改结果的,扣1分。 |
考核对象 | 各镇乡街道、市直属各单位(金融机构除外)、经济开发区 |
备 注 | 倒扣分项,限5分内。考核范围为2018年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已达到整改法定期限60天的相关整改责任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