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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1000000/2018-3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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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兰溪市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8-01-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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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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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1-0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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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缓解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突出矛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1.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摸清本区域内垦造耕地、旱改水、建设用地复垦和耕地质量提升的潜力,积极实施集中连片的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努力通过大整合、大投入,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2.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垦造耕地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十个范围”以外选址。“旱改水”项目原则上在地形平坦、区块规则、集中连片、有水源保证、方便农业机械耕作的区域组织实施。

3.大力提升工程质量。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对因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无故拖延工期的施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行业监管,建立规划设计单位、预算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信用档案。

第二、调整部分补助标准

(一)垦造耕地及旱改水项目

1.垦造水田、“旱改水”质量提升等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坟墓搬迁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坟墓迁移:迁坟补偿按《关于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兰委〔2016〕26号)相关标准执行,即单穴800元、双穴1400元,多穴1800元。

坟墓安置:迁移至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或骨灰堂,按照2500元/穴标准核定安置费,安置费用拨付至乡镇(街道)。已享受民政部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上述资金由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土地开发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拨付。              

2.鼓励实施集中连片的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单个集中连片且实际新增耕地项目(旱改水项目指新增水田)面积超过500亩(含)的,青苗补偿及政策处理标准(按立项实施总面积)提高至8000元/亩(含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及未立项区域的政策处理费用)。其他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的青苗补偿及政策处理费为5000元/亩。上述资金由村集体包干使用,立项后付70%,项目验收入库后结清 。

3.为提高村集体或权属单位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2017年1月1日后立项的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给予行政村或权属单位5000元/亩的资金补助(含清表所需工程费用及工作经费)。清表工作经验收合格后,资金按实际面积一次性支付。

4.加大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为保证土地整治项目的耕种及地力培肥(特别是水田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必须种植相关农作物。项目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给乡镇(街道)或权属单位进行种植和管护,并按验收入库面积拨付种植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水田按1000元/亩·年、旱地按500元/亩·年,连续补助三年。垦造成水田的至少种植两年以上水稻,并保存种植图片与影像资料。

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行政村或实际经营业主。

5.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垦造旱地的奖励标准由3800元/亩提高至6000元/亩。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奖励标准仍按《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水田)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71号)执行。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后提升一个等级的,按获得可用于占补平衡的等级指标面积,奖励乡镇(街道)800元/亩(其中400元/亩奖励给村集体),同时被评为标准农田的,按入库的标准农田面积再奖励1500元/亩(其中500元/亩奖励给村集体)。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2016年12月底前立项)建设进度,2017年底前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按2万元/亩进行奖励;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按1万元/亩进行奖励;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按0.5万元/亩进行奖励。

第三、创新土地整治新模式

(一)建立“复垦指标券”制度

改变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操作模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先复垦后使用的“复垦指标券”制度。

1.乡镇(街道)要按照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并实施,待完工后按实际形成的新增农用地(水田、旱地、其他农用地等)面积验收入库。复垦成耕地的要做到与周边耕地二级地类相同、质量相当。

国土资源局分乡镇建立指标台账,按实际验收的农用地面积发放“复垦指标券”,“复垦指标券”由乡镇(街道)或权属单位持有。

2.各乡镇(街道)范围内产生的“复垦指标券”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两项功能,可等面积直接用于建新区块的农转用审批。

3.“复垦指标券”取得后,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各乡镇之间调剂,或直接申请市政府回购。在调剂期内(一个月)不成交的,其新增耕地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回购。具体标准为:农村宅基地、低小散工业企业用地20万元/亩;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10万元/亩(地类划分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准)。

4.各乡镇(街道)每年产生的复垦指标,市政府按照形成总量的50%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5.为保持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与新政策的连贯性,在历史遗留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未完成验收前,新项目的奖励指标暂不兑现,待乡镇(街道)足额归还周转指标后再予兑现。

(二)实施项目市场化运作

1.集中连片的土地整治项目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用PPP、EPC等模式,引入国有、民营资本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和后期运营,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土地整治资金保障体系。

2.土地整治项目所在行政村或经营业主,经乡镇(街道)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操作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该实施意见自2018年2月8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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