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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依法代征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兰溪市
2018-01-04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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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依法代征工作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依法代征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依法代征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依法代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 兰溪市范围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依法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二、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和标准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二)代征工会经费的标准 1.征缴的基数。企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 2.征缴的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实际拨缴工会经费的40%(即工资总额的0.8%)征收。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仍由各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经省总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征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则按规定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建会筹备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比例征收。 3.上级新的政策要求。根据省、金华市2017年新一轮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政策要求和金华市召开的为企业减负担降成本工作会议精神,本次减负时间为至,减负期间企业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比例由40%调整到20%(即从原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8%调整到0.4%,即减半),并明确要求区分现有企业实际上缴工会经费的比例,如目前企业实际上缴的工会经费比例已经低于上述减负后的标准,则不再减负,维持现状。如实际上缴的比例高于减负后的上缴比例,则按上述标准为企业减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收缴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三、代征工会经费的时间 工会经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征收、年终清算的方式。各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第四、票据及税前列支的规定 (一)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所开具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代征工会经费的管理 (一)市总工会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管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财政(地税)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足额代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总工会,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基层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四)代征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事宜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地税)局协商确定。 第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解读机关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