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18-34023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溪市
兰政办发〔2018〕3号
2018-01-03
主动公开
GLXD01-2018-0001
有效
发布时间: 2018-01-0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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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等问题,保障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4〕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的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照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职能部门协作机制。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基金经办管理及其监督、审计等工作。市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扶贫办、社保、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财政、人力社保、民政、公安、扶贫办等部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并在内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及时按季度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 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补助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参合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扶贫办负责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医疗机构救治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费用支出厉行节约,尽量使用低价、副作用少的药品。根据病情确需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经医院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 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第三章 基金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基金设立。设立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省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第七条 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同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加强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专项资金管理,负责资金的汇集、拨付等业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计局管理并确定市卫计局医政医管科为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明细台帐。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募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和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金监管。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成立由卫生计生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的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3.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1.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核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于低收入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市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负担能力,其中扶贫办审核是否为农村低收入家底;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列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合人员。 第五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治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向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 (四)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六)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 第十三条 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填报《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详见附件)。基金经办机构汇总上述资料后报送同级卫生部门,审核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公安、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并在《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盖章。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审批。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汇总卫生、民政、人社、公安、扶贫办等部门的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的救助申请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支付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拨付给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由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拨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拨付。 1.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对辖区内经常承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的急救费用原则上采取按季结算办法,但如遇特殊情况的,由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以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六条 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对故意拖延或拒不偿还救助基金的,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发出限期偿还通知书,到期仍未偿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申请提交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本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接受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该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3日起实施。 附件:1.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 2.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 3.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流程图 附件1 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 医疗机构(盖章):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病种 门诊时间 入院时间 出院时间 医药费用总额 其中:欠费金额 申请救助理由 申请理由: 责任人: 元; 生育保险: 元; 工伤保险: 元; 基本医疗保险: 元; 商业医疗保险: 元;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 元; 医疗救助基金: 元; 公共卫生经费: 元; 自费: 元。 申请救助金额 元。 申请人伤病情况说明(请详细描述造成伤病的时间、地点、原由及经过等) 本人阅读并知晓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郑重承诺:本人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病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 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医疗机构报送资料: □《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市民政部门提供的证明 □市扶贫办提供的农村低收入家庭证明 □以上资料齐全。 (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意见 患者身份确认为:□患者身份明确 □患者身份不明确 (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 意见 患者身份确认为:□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其它 (盖章) 年 月 日 扶贫办意见 患者身份确认为:□农村低收入家底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患者社会医疗保险类型:□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保险 (盖章) 年 月 日 注:在□内符合打“√” 填写说明 1.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如实填写救助患者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及凭证主要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入、出院记录、医院收费票据、治疗费用清单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申请救助理由”中注明已获得的民政、社保等部门(含市外部门)支付的患者急救费用及患者已经自付的费用。 申请救助金额=患者应急救助阶段的诊疗费用-(患者已付费用+已获得的民政、社保等部门支付的费用) 2.公安部门意见包括:患者身份以及患者获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情况。(如患者身份明确又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情况可免此程序) 3.社保部门意见包括: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和医保大病救治等政策及其应享有的报销金额。 4.民政部门意见包括:患者困难家庭相关证明及其应享受的救助政策和金额情况。 5.扶贫办意见:患者低收入家庭证明 附件3 兰溪市疾病应急救助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