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17-33924
政务综合类
通告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的通告
兰溪市
兰政告〔2017〕13号
2017-09-05
主动公开
GLXD00-2017-0006
废止
发布时间: 2017-09-05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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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启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6〕45号)和《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房地产业、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现就首批划转的行政处罚划转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能划转和管辖区域 以下划转的行政职权,由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兰溪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44项,见附件,下同);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31项),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10项); (四)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66项); (五)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29项); (六)行使风景名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13项);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2项);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7项)。 二、划转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首批划转的202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统一由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三、其他事项 (一)职能划转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原业务主管部门对划转事项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涉及上述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三)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批划转职能事项目录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附件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批划转职能事项目录 序号 权力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0490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 04902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 04903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 04904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 04905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6 04906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7 04907 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或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8 04908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9 04909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0 04910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1 04911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未按依法批准要求设置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2 04912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3 04913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4 04914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15 04915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6 04916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7 0491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8 04918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9 04919 作业单位对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0 04920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1 04921 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22 04922 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3 04923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4 04924 各类船舶、码头未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5 04925 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 26 04926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未按要求修建公厕的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27 04927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28 04928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29 04929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 第三十九条 30 04930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31 04931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32 04932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33 0493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34 04934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35 0493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36 04936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37 04937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38 04938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9 04939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0 0494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41 04941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42 04942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43 03858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罚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4 06824 食品摊贩在当地人民政府允许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外经营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45 05020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46 0500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47 05008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48 05012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49 05013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50 05019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51 0085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52 0501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53 0502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54 05022 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55 05023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56 05024 经过批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57 05025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58 05026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59 05028 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处罚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60 0085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1 0088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62 00890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63 00891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64 0089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 65 0089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66 00894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7 00895 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68 0356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69 05009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70 0501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71 03563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72 00944 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六条 73 00945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七条 74 00946 违规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八条 75 00947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九条 76 00949 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三十一条 77 04995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293、321号)第三十条 78 05001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105、1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条 79 05002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七条 80 06171 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81 06168 对违反有关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2 04943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3 04944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84 04945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85 04946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86 04947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二十条 、第三十五条 87 04948 城市桥梁范围内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等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88 04950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89 04951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90 0495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91 04959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92 04960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93 04961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94 04962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95 04963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96 04964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等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97 04965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等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8 04966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99 04967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100 04968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101 04969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02 04970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103 04973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04 04974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105 04975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106 04976 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 107 04977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08 04978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109 04979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一条 110 0498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 111 04981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三条 112 04982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以及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四条 113 0555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四十一条 114 05554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2.《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115 05559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16 05560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17 05561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118 05562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9 0556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或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或者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四十一条 120 05564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121 04953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122 04954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123 04955 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且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24 04956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同意,且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125 04983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126 04984 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八条 127 04985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28 04986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129 04987 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130 04988 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三款 131 04989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7、103号)第九条 132 04990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 133 04991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八)项 134 04992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三十条 135 05536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末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七条 136 05537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 137 05538 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供水单位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处罚 《浙江省节约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第四十条 138 05540 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处罚 《浙江省节约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第四十一条 139 05565 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处罚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四十一条 140 06177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41 06178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42 06179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43 06180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44 06181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排水户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45 06182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46 06183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47 05575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或者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或者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48 00941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 149 00942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 150 03607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五 151 03608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六条 152 03609 违法改装房屋,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153 05576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 154 06816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四条 155 00860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二十一条 156 00924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57 00925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58 0092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59 00927 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160 00928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161 00930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62 00931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 163 00933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64 0093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65 00935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处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66 00936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十九条 167 00937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二十条 168 03605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169 00886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170 00909 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处罚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一条 171 00912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或者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条 172 00913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73 00919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 174 00921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 175 00922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 176 00923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等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177 05489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178 05490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179 05491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180 0549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181 05494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82 05495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183 05032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184 01401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85 05040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186 05041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187 05488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物、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188 05493 在风景名胜区内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189 05035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190 05369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3项) 仅限于涉及机动车违法停放侵占人行道的行为 191 04138 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仅限于涉及机动车违法停放侵占人行道的行为 192 04133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仅限于涉及非机动车违法停放侵占人行道的行为 193 05355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1款第6项)、(第74条第2款) 仅限于涉及机动车违法停放侵占人行道的行为 194 02107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仅限涉及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 195 00117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七条 仅限于涉及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 196 00162 拖移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197 00220 查封施工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198 00221 强制拆除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2.《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199 00222 对逾期不改正的代履行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第四十一条 200 00310 拆除违法建设继续建设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2.《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201 00313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占用人行道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仅限于涉及非机动车违法停放侵占人行道的行为 202 00314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仅限于涉及机动车违法停放侵占人行道的行为 备注:权力事项基本码、名称和依据与省权力事项库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