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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企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完善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体系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兰溪市

  •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7〕64号

  • 成文日期:

    2017-09-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0-2017-0006

  • 信息有效性:

    失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体系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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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9-0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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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完善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体系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体系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转升办《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体系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如下: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实际用地面积在5亩(含)以上或租用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除外;3~5亩的企业适时开展评价)。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

(三)计算办法

1.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5%、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30%。

2.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均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0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或纳税1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或纳税5000万元(含)~1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或纳税3000万元(含)~5000万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或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科研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经费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四)分类排序

根据工业企业计算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C、D四档。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上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2万元的规上企业,并且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进行选取,总数不超过参评企业数的10%(不同行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取)。

(1)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50%的企业;

(3)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30%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并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0%(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上年度亩均税收未达到8万元且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0%(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和前70%(含)的规下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5%(含)~10%的规上企业和后7%(含)~30%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5%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末7%以内的规下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后3年内可暂不评价,对通过国土部门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兰委〔2016〕20号关于筹建(建设)期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款废止)    

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有“千人”、“万人”、“双龙”计划等高端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D类。

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园、篮鹏智汇产业园暂不列入评价。

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不低于B类。

新升规模以上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列入D类企业。上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零申报的企业不得评为A类企业。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得列入A类、B类,用地4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评为D类企业。

(五)评价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二、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重大环保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审核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等,对其用地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鼓励其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2.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标准提高10%。

3.纳税人不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形,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0%;若有欠缴税费的,缴纳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

4.优先保障用电和新增用能需求,一般缺口下不限制用电,当B类企业参与错避峰,电力负荷仍存在一定缺口时,参与错避峰。

5.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作为金融创新试点和绿色信贷支持对象。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6.优先申报政府质量奖和各类品牌。

7.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二)B类企业

1.在用地、用水、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3.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当C类企业执行错避峰方案,电力负荷仍存在一定缺口时,再参与错避峰。

4.按标准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

5.纳税人不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形,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40%;若有欠缴税费的,缴纳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用能和排污交易指标的价格。

3.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当D类企业执行错避峰方案,电力负荷仍存在一定缺口时,再参与错避峰。

4.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标准降低30%。

5.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

(四)D类企业

1.清理取消企业享受的除法律法规确定外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预审时严格把关,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

2.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在现有电价、水价基础上加价。

3.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参与错避峰方案安排,同时列入机动负荷应对突发性供电缺口。

4.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予以限制。

5.按污染减排年度计划,逐年提高用能、污染物削减指标并提高用能和排污交易指标的价格。

6.严格按照各类标准征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

7.经信、公安、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环保、安监、市场监管、质监、国税、消防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频度,对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严格查处。

(五)其他政策

1.设立“亩均税收20强”奖,授以当年亩均税收前20位的工业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

2.鼓励A、B、C类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经市招才局认定的高端人才,享受兰溪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3.鼓励A类企业兼并重组D类企业,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或淘汰落后产能的D类企业,按市“退低进高”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土地、房屋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排污及用能指标的一定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市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产出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已登记用地面积,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核实辖区内企业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

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指导核实企业用电数据;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指导核实企业综合评价使用的统计数据;

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指导核实企业税收数据;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中心清册;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核定的排污权数据;

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汇总后进行分类综合评价。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核实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报审核意见,审计部门做好评价指标数据的审计工作。

同时,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供电和金融办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部门职能,分别制订并执行用水、用能、用电、排污和信贷等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数据提供部门要将基础数据统计、清查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布,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加强协调配合。成立市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加大对C、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中超环评外的设备,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坚决实施关停淘汰。同时,在属地政府告之企业分类情况的基础上,指导帮助属地政府对C、D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引导企业开展“零增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实施措施加快淘汰退出。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工业企业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相关部门的六本台账建设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科、监察局要把企业产出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作为重点督查、监管内容,加强跟踪评价,定期汇报、定期通报,分阶段对应用工作实施进程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六)加强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四、其它

1. “《兰溪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办发〔2015〕19号)依据‘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同时废止。

2.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参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全市工业企业产出效益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年度国税征收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征收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核定的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五、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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