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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34527258H/2017-98411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7〕71号

  • 成文日期:

    2017-09-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0-2017-0010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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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9-2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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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兰溪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的条件

(一)车辆条件。

1.单位和个人用户在兰溪市购买、上牌且运行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新能源汽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二)单位和个人条件。

1.单位用户是指在兰溪市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2.个人用户是指兰溪市户籍人员; 在兰溪市有固定工作,且连续两年(含)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兰溪市户籍人员;驻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兰溪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以上人员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条件。

1.非在兰溪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兰溪市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兰溪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兰溪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2.参与兰溪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申请备案,填报《兰溪市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备案表》(附件1)。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兰溪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对申请单位具体推广数量进行核定。

二、补助的标准

消费者在兰溪市购买符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市财政资金补助,并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兰溪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标准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兰溪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同步调整执行。

三、补助申请和拨付

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市属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兰溪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兰溪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并提供销售机构或者浙江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明(居住证)、购车发票、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据、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等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请补助的单位按季向市经信局统一申报,经市经信局审核,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再由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按扣除地方补助后的价格开具发票,不得因消费者已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

(二)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其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在我市上牌照并领取市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营运的,收回已取得的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四)政策期限内,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每人只能享受1次地方财政补助;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得将产权设置在个人名下,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享受财政补助的车辆自购车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户。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参照执行。


附件:1.兰溪市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备案

          2.兰溪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3.兰溪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附件1

兰溪市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备案表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在兰溪销售的申报车辆信息:


1

2

3

车型名称




车辆类型(插电式/纯电动)




推荐目录批次




电池类型




纯电模式续驶里程




电池组容量(kWh)




质保期

整车




电池




整车市场指导价(万元)




其中:可申请中央补助




基础设施(充电桩)建设能力




计划推广数量(辆)


兰溪市经信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兰溪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信息、车辆销售授权书、推广计划等。备案资料一式两份。


附件2

兰溪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账号

申请单位

或居民名称(盖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和手机


身份证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申请补助车辆信息


1

2

3

购车时间(年/月/日)




购买车型




购买数量(辆)




电池类型




车辆推荐目录批次




纯电模式续驶里程




购买价格(万元)




整车市场指导价(万元)




其中:可申请中央补助




其中:可申请本市补助




合计申请本市补助资金(万元)

大写:                          小写:

随报以下材料复印件:1.购车发票(查验原件);2.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3.车辆行驶证(查验原件);4.交强险保险单据(查验原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表及以上随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3

兰溪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手机:

序号

发票号码

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推荐目录批次

行驶证号牌

购车时间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购进价格(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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