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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推行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兰溪市

  •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7〕68号

  • 成文日期:

    2017-09-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0-2017-0009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推行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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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9-2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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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推行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推行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7〕61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兰溪市工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就推进兰溪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办事“最多跑一次”总要求,全面深化区域能评制度改革,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机制,加强节能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完成,为兰溪市经济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严守“双控”目标。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区域能评改革,建立区域负面清单,形成“能源‘双控’+分类管理+能效标准”的工作机制。

2.提高能评效率。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对一般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全面提高能评审批效率,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实现企业非负面清单项目“零跑腿”。

3.强化过程监管。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加强对项目建成投产前、投产运行后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予以惩戒。

(三)实现“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

根据金华市政府下达给兰溪市“十三五”期间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强度降低19%,年均下降4.1%,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幅不高于1.8%,到“十三五”期末,兰溪市单位GDP能耗不超过0.78吨标准煤/万元,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1.15吨标准煤/万元。到2017年末,煤炭消费总量低于2012年水平,2018—2020年完成上级下达任务。

二、改革任务

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区域能评改革,进一步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优化节能审查流程,初步建立“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的审批制度。

三、改革基本内容

(一)编制区域能评报告

编制兰溪市区域节能评估报告,明确区域内“十三五”时期的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立足产业发展情况,提出区域内行业分类管理原则、能效标准依据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的对策措施,建立节约能源、用能承诺、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以实现兰溪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目标。

(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以国家明确规定的八大高耗能行业为基础,结合产业政策、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强度、审批权限、高能耗行业等确定兰溪市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目录(见附件1),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为节能审查重点项目,其它为一般项目,负面清单分为以下几类,并根据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动态调整。

1.限制类产业。列入国家、省、市各级产业指导目标中限制类产业的项目。

2.超审批权限。能源消费总量超兰溪市节能审查权限的项目(指涉及用能量大于5000吨标煤<含>的项目)。

3.用能强度。列入浙江省八大高能耗行业项目及能耗强度高于兰溪市“十三五”GDP能耗控制目标0.78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包括非集中供热区域含浆纱、印染等部分工艺的纺织业项目)。

4.其他。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报国家资金补助、示范及上市公司募投项目。

(三)实行行业能耗标准制

以国家、省、行业能耗标准为依据,并结合兰溪市“十二五”行业能耗数据,建立兰溪市行业能耗标准(具体见附件2),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承诺备案以及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应达到国家、省、行业能耗标准先进值(无先进值的执行准入标准或者限额标准);国家、省、行业标准尚未覆盖的,执行兰溪市行业能效指南标准。

(四)实施能评分类管理 

1.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向兰溪市区域能评主管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作为后续监管的依据(具体见附件3)。

2.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浙江省、金华市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项目涉及用能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兰溪市区域能评主管部门组织节能审查,并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审查批复。项目涉及用能量高于5000吨标准煤(含)的建设项目报请金华市区域能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其中,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78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包括一般棉纺织、精细化工、日用化工等行业);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78吨标准煤/万元、低于1.15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需要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15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具体用能总量平衡方案、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实施承诺公示制度。区域管理机构应对一般项目基本情况、设备、生产工艺、用能承诺、举报方式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项目督导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在地有关部门要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就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生产工艺、主要用能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内容的一致性,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三)建立项目竣工节能验收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前,区域管理机构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进行节能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产运行。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运行。

(四)建立节能监察机制。在项目投产稳定运行后,区域能评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能源监察机构,不定期对项目实际能耗水平等承诺内容进行专项监察。对达不到承诺内容要求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强化能源保障综合措施。积极推进结构优化节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积极推进技术进步节能,引导企业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采用节能产品、技术(工艺)、装备。积极推进管理优化节能,实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在线监测和能源总量预算化管理。通过结构节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为优质项目腾出用能空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域能评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率、激发企业发展动力和创造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

(二)加强节能工作队伍建设。加强能源监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节能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能评项目动态管理和验收工作,综合利用能源审计、清洁生产、水平衡测试、电平衡测试等技术手段,落实企业整改工作,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能源信息化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在线监测,推动政府能源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科学化,实行能源预算化管理。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区域能评改革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节能降耗工作考核体系,强化监督核查和考核评估。同时建立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和认定办法,对企业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取消该企业承诺备案资格,当年节能降耗考核为不合格。

(五)加强全社会节能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当立足职能加大对商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工作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节能法律法规、节能知识的宣传,形成“人人关心节能、人人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兰溪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兰溪市产业能效指南(2017年版)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附件1

兰溪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序号

类别

负面清单项目

1

能源消费总量超兰溪市节能审查权限,对兰溪市“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影响较大的项目

新、扩、改建项目涉及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的项目

2

能源消费强度超过兰溪市“十三五”GDP能耗控制目标0.78吨标准煤/万元,对兰溪市“十三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有较大影响的行业内项目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17


纺织业



包括非集中供热区域含浆纱、印染等部分工艺的纺织业项目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2

肥料制造


263

农药制造


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5

合成材料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1

橡胶制品业


292

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4

玻璃制造


306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07

陶瓷制品制造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1

炼铁


312

炼钢


313

黑色金属铸造


314

钢压延加工


315

铁合金冶炼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1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2

贵金属冶炼


324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325

有色金属铸造


326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36


汽车制造业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含铸造、熔炼、热处理等工序)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

能源消费强度超过兰溪市“十三五”GDP能耗控制目标0.78吨标准煤/万元,对兰溪市“十三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有较大影响的行业内项目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含铸造、熔炼、热处理等工序)


3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含铸造、熔炼、热处理等工序)


375

摩托车制造(含铸造、熔炼、热处理等工序)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41

电力生产


443

热力生产和供应

注: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兰溪市“十三五”GDP能耗控制目标0.78吨标准煤/万元的非上述行业其它企业备案项目也按负面清单管理。

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项目

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3、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4、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5、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6、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7、松脂初加工项目

8、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9、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10、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

11、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12、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13、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1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

15、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16、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电力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3、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石化

化工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项目

石化

化工

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信息

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钢铁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项目

钢铁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

有色

金属

1、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

4、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

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7、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8、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100吨以下,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的独立氰化项目

2、日处理矿石2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10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年处理矿石10万吨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东北、华北、西北)、年处理矿石20万吨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华东、中南、西南)

5、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建材

1、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

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项目

建材

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

8、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1、1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

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

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

医药

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

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机械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

13、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

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

15、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

16、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

17、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

18、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19、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0、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1、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

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项目

机械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3、P0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

24、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

25、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

26、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27、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8、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29、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

30、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31、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2、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33、5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

34、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

35、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

36、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

37、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

38、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

39、亚硝盐缓蚀、防腐剂

40、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

41、锻造用燃煤加热炉

42、手动燃气锻造炉

43、蒸汽锤

44、弧焊变压器

45、含铅和含镉钎料

46、新建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

47、新建万吨级以上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

48、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

49、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

50、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55)及其派生系列,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51、背负式手动压缩式喷雾器

52、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

53、手动插秧机

54、青铜制品的茶叶加工机械

55、双盘摩擦压力机

56、含铅粉末冶金件

57、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

轻工

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2、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

3、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

4、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

5、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

6、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项目

轻工

7、最高转速低于4000针/分的平缝机(不含厚料平缝机)和最高转速低于5000针/分的包缝机

8、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电子皮带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电子吊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弹簧度盘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9、电子汽车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电子静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电子动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10、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

11、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12、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

13、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

14、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15、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16、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7、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6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

18、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19、牙膏生产线

20、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21、单色金属板胶印机

2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23、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24、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

25、白酒生产线

26、酒精生产线

27、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28、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29、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30、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31、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32、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33、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34、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35、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纺织

1、单线产能小于2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2、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

3、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

4、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

5、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6、粘胶板框式过滤机

7、单线产能≤1000吨/年、幅宽≤2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线

8、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

9、200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

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项目

纺织

10、5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

11、FA502、FA503细纱机

1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

13、采用聚乙烯醇浆料(PVA)上浆工艺及产品(涤棉产品,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

14、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

15、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

16、绞纱染色工艺

17、亚氯酸钠漂白设备

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

消防

1、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3、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

4、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

5、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PVC衬里消防水带

6、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

7、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

8、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

民爆

产品

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

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

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

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

其它

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4、高尔夫球场项目

5、赛马场项目

6、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

7、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限制类项目

6.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钨冶炼

7.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 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 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 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8.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9.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 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 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2.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4. 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按负面清单管理的其它项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文件精神,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重大产能过剩产业、重大高耗能项目及拟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按负面清单管理。

附件2


兰溪市

产业能效指南




兰溪市产业能效指南

(2017年版)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及浙江省经信委《关于推进浙江省区域能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在金华地区率先提出开展区域能评工作,进一步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优化节能审查流程,在确保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全面推行区域能评改革,建立“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的体制机制,实现节能审查“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

在本次区域能评编制过程中,根据兰溪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兰溪市产业能效指南。本指南包括兰溪市工业能效概况、能效准入、能效限定和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四个主要部分。

指南为企业了解自身能效水平、行业推行能效对标管理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吸引投资、引进项目、淘汰劣势产业和制定产业政策等提供客观评价标准和量化参考依据,对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节能降耗、实现转型发展,推动能效水平整体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产业升级发展较快,《指南》还有很多内容需要改进,望社会各界予以批评指正,使之不断充实完善,更加科学、实用,更好地指导本市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和产业能效提升工作。


    

一、兰溪市工业能效概况


2015年,兰溪市全市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为805.62亿元和159.1亿元,比2010年分别增长59.5%和62.02%,年均增速为11.9%和12.4%,工业经济总量稳步提升,连续五年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在金华市前三强。在总量提升的同时,主导产业优势进一步显现,其中,2015年兰溪纺织产值和利税分别为308.5亿元和146.1亿元,特别是在整体经济形式下滑的基础上,兰溪纺织产业产值连续增长,并获评国家火炬兰溪差别化纤维及纺织特色产业基地,“浙兰纺织牌兰溪全棉纺织面料”成为兰溪首块省区域名牌。

“十二五”期间兰溪市单位GDP能耗累计约下降31.4%,超过金华市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2015年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26.21万吨标准煤,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59.1亿元,实现了能源消耗较高的负增长支撑工业经济较快的正增长。

表 1:2015年全市工业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及单位

2015年

1

全市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

271.8

2

规上企业工业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

226.21

3

规上工业占全市用能比重(%)

83.2%

4

GDP(亿元)

285.71

5

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0.96

6

工业产值(亿元)

805.62

7

工业增加值(亿元)

159.1

8

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42


二、能效准入


2.1编制说明

1、数据来源

本章主要用能产品单位能耗先进值和准入值全部取自国家、浙江省已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能耗标准。非工业部门中,公共机构、商业等先进值、准入值取自浙江省已颁布实施的能耗定额标准。

本章所摘录的能耗定额标准涉及到兰溪市现有主要建设项目,其余未涉及到的建设项目所适用的能耗定额标准参照国家、浙江省已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能耗标准。

2、指标说明

本章所列先进值代表国际、国内能耗指标先进水平。

项目准入值是对新建、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效率的要求。

设备节能评价值是新购置(更新)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的能效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15款要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效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设备能效应采用1级能效标准。企事业单位应选用能效指标优于本章所列节能评价值、准入值的设备。

3、折标系数

本章电力所采用的折标煤折算系数均按照当量值进行折算。各能源品种标准煤折算系数参见附录5.1。


2.2工业产品单耗准入值

产品名称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准入值

先进值

铝合金铸件

(铝硅合金)

DB33/802-2013

铝合金铸件(铝硅合金)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gce/t

≤500

/

感应电炉吨金属液综合电耗

感应电炉容量≤0.5t

KWh/t

≤820

/

感应电炉吨金属液综合电耗

0.5<感应电炉容量≤1

KWh/t

≤790

/

感应电炉吨金属液综合电耗

感应电炉容量>1t

KWh/t

≤760

/

燃料炉吨金属液综合能耗

Kgce/t

≤280

/

铜冶炼

GB21248-2014

铜精炼工艺(杂铜—阴极铜)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360

≤350

玻璃

DB33/682-2013

高白料瓶罐玻璃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45

≤230

普白料瓶罐玻璃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10

≤200

有色料瓶罐玻璃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95

≤190

普通照明电光源玻璃管

26 mm<外径≤42 mm 钠钙料

Kgce/t

≤365

≤320

普通照明电光源玻璃管

16 mm<外径≤26 mm 钠钙料

Kgce/t

≤395

≤360

普通照明电光源玻璃管

外径≤16 mm 或有铅或钡料

Kgce/t

≤430

≤380

节能灯灯罩泡壳 直径d >80 mm

Kgce/万只

≤800

≤730

节能灯灯罩泡壳 直径 d ≤80 mm

Kgce/t万只

≤600

≤530

烧结墙体材料

DB33/767—2016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Kgce /t

≤43

≤41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Kgce /t

≤45

≤43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

Kgce /t

≤47

≤45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kW·h/t

≤17.0

≤16.0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kW·h/t

≤18.0

≤17.0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

kW·h/t

≤18.5

≤17.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DB 33/ 866—2013

蒸汽外供方式

单位产品电耗

kW·h/m3

≤10

≤10

自备锅炉、蒸汽自供方式

单位产品电耗

kW·h/m3

≤9

≤9

蒸汽外供方式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汽耗

kgce/m3

≤15

≤14

自备锅炉、蒸汽自供方式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汽耗

kgce/m3

≤13

≤12

水泥

GB16780-2012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Kgce/t

≤108

≤103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kW·h/t

≤60

≤56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Kgce/t

≤115

≤110

无外购熟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kW·h/t

≤88

≤85

无外购熟料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Kgce/t

≤93

≤88

外购熟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kW·h/t

≤36

≤32

外购熟料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Kgce/t

≤7.5

≤7

建筑陶瓷

DB33/684-2008

吸水率≤0.5%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310

/

0.5%<吸水率≤10%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40

/

吸水率>10%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60

/

建筑卫生陶瓷

GB21252-2013

吸水率≤0.5%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m2

≤7.0

≤4.0

0.5%<吸水率≤10%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m2

≤4.6

≤3.7

吸水率>10%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m2

≤4.5

≤3.5

卫生陶瓷

Kgce/t

≤630

≤300

合成氨

DB 33/ 662—2013

GB21344-2008

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水煤浆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600

(DB)

≤1550

(DB)

优质无烟块煤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430

(DB)

≤1400

(DB)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800

(GB)

≤1800

(GB)

原料为天然气、焦炉气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150

(GB)

≤1150

(GB)

燃煤发电

DB33/644-2013

600MW等级超临界

机组供电标煤耗

gce/kWh

新建机组

供电标

煤耗

≤298

≤298

600MW等级超超临界

机组供电标煤耗

gce/kWh

≤288

1000MW等级以上超超临界

机组供电标煤耗

gce/kWh

≤285

造纸

DB33/686-2013

涂布白纸板

优等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55

≤245

涂布白纸板

一等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20

≤210

涂布白纸板

合格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85

≤175

印染布

DB33/685-2013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gce/hm

≤25

≤22

热电联产

DB33/642-2013

综合热效率

%

>70

>75

供热标准煤耗

Kg/GJ

≤40.5

≤39.6

供电标准煤耗

g/kWh

≤270

≤220

棉布

DB33/757-2015

可比单位产品电耗

kWh /hm

≤16

≤15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gce/hm

≤4

≤3

粘胶纤维

DB33/678-2015

短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950

<950

长丝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100

<2100

涤纶(长、短)纤维

DB33/683-2013

PET-POY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95

≤90

棉纱

DB33/758-2015

棉纱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W·h/t

≤1600

≤1500


2.3非工业部门能效准入值

行业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准入值

先进值

饭店

DB33/760-2015

按五星级或金鼎级标准

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Kgce/m2

≤37

≤25

按五星级或金鼎级标准

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电耗

KWh/m2

≤140

≤110

按四星级或银鼎级标准

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Kgce/m2

≤32

≤20

按四星级或银鼎级标准

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电耗

KWh/m2

≤95

≤90

按三星级及以下标准

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Kgce/m2

≤25

≤18

按三星级及以下标准

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电耗

KWh/m2

≤90

≤80



三、能效限定


3.1编制说明

1、数据来源

本章主要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值全部取自国家、浙江省已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能耗标准。非工业部门中,公共机构、商业等单位定额与限额值取自浙江省已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定额标准。

本章所摘录的能耗定额标准涉及到兰溪市现有主要建设项目,其余未涉及到的建设项目所适用的能耗定额标准参照国家、浙江省已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能耗标准。

2、指标说明

本章所列限额值代表国际、国内能耗指标一般水平。

产品限额值是对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效率的要求。

设备限额值是现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的能效水平。

3、折标系数

本章电力所采用的折标煤折算系数均按照当量值进行折算。各能源品种标准煤折算系数参见附录5.1。

3.2工业产品单耗限额值

产品名称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限额值

铝合金铸件

(铝硅合金)

DB33/802-2013

铝合金铸件(铝硅合金)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gce/t

≤550

感应电炉吨金属液综合电耗

感应电炉容量≤0.5t

KWh/t

≤900

感应电炉吨金属液综合电耗

0.5<感应电炉容量≤1

KWh/t

≤870

感应电炉吨金属液综合电耗

感应电炉容量>1t

KWh/t

≤840

燃料炉吨金属液综合能耗

Kgce/t

≤310

铜冶炼

GB21248-2014

铜精炼工艺(杂铜—阴极铜)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430

玻璃

DB33/682-2013

高白料瓶罐玻璃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25

普白料瓶罐玻璃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40

有色料瓶罐玻璃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30

普通照明电光源玻璃管

26 mm<外径≤42 mm 钠钙料

Kgce/t

≤380

产品名称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限额值

玻璃

DB33/682-2013

普通照明电光源玻璃管

16 mm<外径≤26 mm 钠钙料

Kgce/t

≤440

普通照明电光源玻璃管

外径≤16 mm或有铅或钡料

Kgce/t

≤470

节能灯灯罩泡壳

直径 d>80 mm

Kgce/万只

≤880

节能灯灯罩泡壳

直径 d≤80 mm

Kgce/t万只

≤650

烧结墙体材料

DB33/767—2016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Kgce /t

≤48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Kgce /t

≤50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

Kgce /t

≤52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kW·h/t

≤17.5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kW·h/t

≤18.5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

kW·h/t

≤19.0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DB 33/ 866—2013

蒸汽外供方式单位产品电耗

kW·h/m3

≤12

自备锅炉、蒸汽自供方式

单位产品电耗

kW·h/m3

≤12

蒸汽外供方式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汽耗

kgce/m3

≤17

自备锅炉、蒸汽自供方式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汽耗

kgce/m3

≤16

水泥

GB16780-2012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Kgce/t

≤112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kW·h/t

≤64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Kgce/t

≤120

无外购熟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kW·h/t

≤90

无外购熟料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Kgce/t

≤98

外购熟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kW·h/t

≤40

外购熟料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Kgce/t

≤8

建筑陶瓷

DB33/684-2008

吸水率≤0.5%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325

0.5%<吸水率≤10%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75

吸水率>10%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85

建筑卫生陶瓷

GB21252-2013

吸水率≤0.5%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m2

≤7.8

0.5%<吸水率≤10%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m2

≤5.4

吸水率>10%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m2

≤5.2

卫生陶瓷

Kgce/t

≤720

合成氨

DB 33/ 662—2013

GB21344-2008

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水煤浆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630

(DB)

优质无烟块煤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480

(DB)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200

(GB)

原料为天然气、焦炉气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650

(GB)

产品名称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限额值

燃煤发电

DB33/644-2013

600MW等级超临界

机组供电标煤耗

gce/kWh

≤306

600MW等级超超临界

机组供电标煤耗

gce/kWh

≤293

1000MW等级以上超超临界

机组供电标煤耗

gce/kWh

≤290

热电联产

DB33/642-2013

综合热效率

%

>60

供热标准煤耗

Kg/GJ

≤41.9

供电标准煤耗

g/kWh

≤337

造纸

DB33/686-2013

涂布白纸板优等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70

涂布白纸板一等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30

涂布白纸板合格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95

印染布

DB33/685-2013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gce/hm

≤30

棉布

DB33/757-2015

可比单位产品电耗

kWh /hm

≤17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gce/hm

≤4.5

粘胶纤维

DB33/678-2015

短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000

长丝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300

涤纶(长、短)纤维

DB33/683-2013

PET-POY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100

棉纱

DB33/758-2015

棉纱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W·h/t

≤1650

3.3非工业部门能效限额值

行业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限额值

行政机关

DB33/T736-2015

市级行政机关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Kgce/m2•a

≤11

县级以下机关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Kgce/m2•a

≤9

市级行政机关单位面积电耗

KWh/m2•a

≤60

县级以下机关单位面积电耗

KWh/m2•a

≤50

市级行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

Kgce/人•a

≤450

县级以下机关人均综合能耗

Kgce/人•a

≤400

市级行政机关人均电耗

KWh/人•a

≤3000

县级以下机关人均电耗

KWh/人•a

≤2500

普通高等院校

DB33/T737-2015

教学行政办公楼单位综合能耗

Kgce/m2

≤5.6

学生生活楼单位综合能耗

Kgce/m2

≤8

教学行政办公楼单位电耗

KWh/m2

≤45

学生生活楼单位电耗

KWh/m2

≤60

生均综合能耗

Kgce/人

≤250

生均电耗

KWh/人

≤1500

医疗机构

DB33/T738-2009

三级单位综合能耗

Kgce/m2•a

≤35

三级单位综合能耗

Kgce/m2•a

≤140

二级及二级以下单位综合能耗

KWh//m2•a

≤15

二级及二级以下单位综合能耗

KWh/m2•a

≤70

饭店

DB33/760-2015

按五星级或金鼎级标准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Kgce/m2

≤40

按五星级或金鼎级标准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电耗

KWh/m2

≤145

按四星级或银鼎级标准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Kgce/m2

≤35

按四星级或银鼎级标准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电耗

KWh/m2

≤105

按三星级及以下标准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Kgce/m2

≤30

按三星级及以下标准设计和建设饭店

单位面积电耗

KWh/m2

≤95

商场、超市

DB33/759-2009

商场单位综合电耗

KWh/m2

≤210

商场单位综合能耗耗

Kgce/m2

≤30

超市单位综合电耗

KWh/m2

≤280


四、万元增加值能耗


4.1编制说明

1、数据来源

本章数据主要取自兰溪市2015年各行业规上企业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现状统计报告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经测算、论证后确定。

2、指标说明

⑴本章限额值取自于各行业增加值能耗现状的平均值;

⑵本章先进值取自于各行业增加值能耗“十三五”目标值,该目标值下降率与兰溪市“十三五GDP能耗”目标值的下降率同步。

⑶先进值是对新建、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效率的要求。

⑷限额值是对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效率的要求。

3、折标系数

本章电力所采用的折标煤折算系数均按照当量值进行折算。各能源品种标准煤折算系数参见附录5.1。


4.2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限额值和先进值

行业划分

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2015年

现状值

(限额值)

2020年

目标值

(先进值)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0.357

0.289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0.063

0.051

14.食品制造业

0.730

0.591

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0.328

0.266

17.纺织业

1.000

0.810

18.纺织服装、服饰业

0.464

0.376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0.253

0.205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644

0.522

21.家具制造业

0.030

0.024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1.207

0.978

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0.196

0.159

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559

1.262

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0.323

0.262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067

2.484

27.医药制造业

0.092

0.075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488

2.015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0.910

0.737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101

4.132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070

0.867

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82

0.796

33.金属制品业

0.440

0.356

34.通用设备制造业

0.586

0.475

35.专用设备制造业

0.737

0.597

36.汽车制造业

0.997

0.807

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0.917

0.743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639

0.517

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731

0.592

40.仪器仪表制造业

0.099

0.080

41.其他制造业

0.558

0.452

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0.231

0.187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392

1.127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507

0.411


五、附录


5.1常用能源(耗能工质)现行折标煤系数表




5.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附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地点


法定代表人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所属行业


劳动定员(人)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

(m2)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清单附后)

项目总装机容量:         kW;申请变压器容量:         KVA

产品方案

产品名称

规格

计量

单位

产量

产值

(万元)
















合计





工艺流程


技术经济指标

类别

单位

数额

产值

万元


①营业盈余

万元


②生产税及附加

万元


③折旧

万元


④劳动报酬

万元


工业增加值

(=①+②+③+④)

万元


8年耗能量及能耗指标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

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吨标煤/计量单位)

年折标煤量

(吨标煤)

1

电力

万kWh


1.229(当量值)


3.13(等价值)


2

原煤


0.7143


3

天然气

万m3


12.143


4

热力

百万千焦


0.0341


5

生物质


0.5


6

燃料油


1.4286


7

汽油


1.4714


8

煤油


1.4714


9

柴油


1.4571


10

液化天然气


1.7572


11

焦炭


0.9714


12

其他





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当量值)

(等价值)

耗能工质

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

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吨标煤/计量单位)

年折标煤量

(吨标煤)

1

新水

万t


0.857


2

压缩空气

万m3


0.4


3

氢气

万Nm3


4.361


4

氮气

万Nm3


4


5

二氧化碳

万Nm3


2.143


6

乙炔

m3


0.0083143


7

其他





项目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当量值)

(等价值)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单位产品能耗(吨标准煤/单位产品)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本单位郑重承诺:

1.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不属于区域能评确定的负面清单范围。

3.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4.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水耗达到国家、省行业能耗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

5.本项目达产后总用能量控制在     吨标准煤(等价值/当量值)以内。

6.本项目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照明、电机、供配电、制冷空调、供热、空压机等主要用能设备达到国家能效二级及以上要求,

7.本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为     ,新增变压器型号为     。

8.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9.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区域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注: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本备案自动失效。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办理重新变更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

型号

设备

功率

(kW)

数量

(台)

单价

(万元/台)

设备

金额

(万元)

生产

厂家

(国家)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计







          

注:设备含工艺设备及公用辅助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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