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策性调整兰溪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和
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2015〕119 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6年浙江省重大改革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委改〔2016〕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 号)精神,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简化水价分类,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 类改为居民生活、工业和非工业3 类。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详见附件1。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调整后,使用城市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0.95元/立方米;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1.40元/立方米,重污染企业2.30元/立方米;非工业1.40元/立方米。重点建制镇游埠镇污水处理费缴纳标准: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1.20元/立方米,重污染1.90元/立方米;非工业1.20元/立方米。其他乡镇参照标准分步实施。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按上述用水分类同标准征收。
三、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办法
对有条件的工业企业按污水的化学需养量(COD值)、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以N计)等有害成分的浓度,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一)按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COD值以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实测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降低0.10元/立方米;500mg/L﹤COD值≤800 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10元/立方米;COD值高于80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50元/立方米。
(二)按pH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pH值以6—9为基准,每1pH值为一档。污水pH值<6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40元/立方米;污水pH值﹥9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三)按SS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SS值以400mg/L为基准,每50mg/L为一档。SS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四)按总磷(以P计)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总磷值磷肥工业企业以20mg/L为基准、其它企业以8mg/L为基准,每0.5mg/L为一档。总磷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五)按氨氮(以N计)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氨氮值染料工业企业以60mg/L为基准、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以50mg/L为基准、其它企业以35mg/L为基准,每5mg/L为一档。氨氮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化学需养量(COD值)、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以N计)等有害成分的浓度数据以环保局提供数据为准。
四、实施差别化的水价政策
对高污染高水耗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在到户水价中每吨水加价0.80元。对企业实收的水加价款,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直接通过市财政结算账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污水处理费标准于2016 年12 月31 日用水(排水)时间起执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及各类供水用户的到户价格详见(附件2)。
差别化水价政策的实施,根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公示结果确定我市执行差别化水价的D类企业名单及时间。
污水处理费调整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采取措施做好收费调整相关工作。以本次污水处理费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人居环境,确保用水安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1: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附件2:污水处理费标准及各类供水用户的到户价格表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兰溪市财政地税局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7日

抄送:金华市物价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
市政协办、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五水共治”办、
市消保委、市新闻传媒中心,存。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附件1:
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小学(普通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宗教场所(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2、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3、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附件2:
污水处理费标准及各类供水用户的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价 格
分 类 | 到户价格 | 其 中 |
城市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城区 | 游埠镇 | | 城区 | 游埠镇 |
(一)“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 | 1.72 | | | |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年216立方米(含)以下的用水量) | 2.67 | | 1.72 | 0.95 | |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年超过216立方米至336立方米(含)的用水量) | 3.47 | | 2.52 | 0.95 | |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年超过336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 | 5.87 | | 4.92 | 0.95 | |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2.77 | | 1.82 | 0.95 |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 | | | |
(一)非工业 | 3.77 | 3.57 | 2.37 | 1.40 | 1.20 |
(二)一般工业 | 3.62 | 3.42 | 2.22 | 1.40 | 1.20 |
(三)重污染工业 | 4.52 | 4.12 | 2.22 | 2.3 | 1.90 |
三、特种用水 | 4.67 | 4.47 | 3.27 | 1.4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