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涧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委办[2016]133号)文件精神,现将新修订的《马涧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马涧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马涧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马涧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马涧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涧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列入集镇农房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安置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办理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建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协调、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职责分工
马涧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及监督管理。
马涧镇规划站负责村庄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
马涧镇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动态巡查、违法建设查处及批后监督管理。
供电部门依职权负责做好合法建房户用电保障工作,对违
法建设行为可依法采取断电措施。
镇农办、派出所、水务、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涉及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农村居民建房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做好建房用地的调剂、调整、安排和四邻关系的协调工作,及时督促拆除建房户的原有旧住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上报办理注销登记;协调做好村庄整体风貌特色的控制,选择适合本村推广的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新的“赤膊房”。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农村居民建房应符合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集约用地。农村居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推行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积极引导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三)一户一宅。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建房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拆旧建新。农村居民建新住宅的,必须先拆除原所有建筑,原宅基地必须交归村民委员会管理,并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原旧房属于文物建筑、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或因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旅游开发等实际需要的,及因拆除严重影响相邻住户房屋安全不宜拆除的,经镇人民政府或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认定,可不拆除,依法收归村集体。
(五)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规定宅基地面积、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插花地的,在符合村庄所在地村庄建设规划的,经村与村置换公示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二章 建房审批
第六条 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
(一)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1、因实施村庄改造或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的;
2、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住房困难户;
3、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未享受单位集资房或各种房改优惠政策的;
4、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人员;
5、原户口在本村的,且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小城镇户改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原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且不愿拆除原有住宅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
4、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或已享受异地搬迁、下山脱贫政策的;
5、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规定:
1、城镇居民继承或其他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保持原状,确系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且规划中不影响道路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的,可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申请修缮。因旧村改造需要拆除的,按原有合法占地面积安置,最高不得超过95平方米。
2、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房的一方不得再单独申请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建房。夫妻双方没有住房的,离婚后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无房户申请建房。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标准:
(一)用地限额标准。4人及4人以下户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95平方米,5人户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二)农村居民建房层数及高度。建筑室内外高差宜控制在0.4米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三)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父母与独生子女户口分开的,在审批建房时予以合并审核,按一户审批建房;
2、多子女的家庭,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达到18周的,不得分户;有子女已达18周岁,确需分户的,可以立户,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
3、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经本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计入娘家在册人口,但不能单独立户审批;
4、分户认定实行主体申请、村委会审查、乡人民政府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人口计算标准。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人口为基础。
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父母属本村居民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能重复计算;
2、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的,经依法处理后且年满5处的,可列入家庭人口计算;
3、原户口在本村的在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4、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5、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政府审批、县管转用”的程序进行,镇人民政府实行“一表制”联合审批:
(一)村民申请。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村级审查。村民委员会应在两周内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交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集体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建房申请材料提交乡人民政府;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镇政府审批。
1、联合踏勘。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由工作片及时组织国土所、规划站、执法中队、联村干部、村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并在联合踏勘表上签署意见。涉及农用地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符合条件的领取《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表》,由乡人民政府进行“一表制”联合审批。
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范围或涉及水利、交通、供电、农林等部门管理内容,则应分别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筑物退让公路用地外缘距离原则上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其中涉及水利的,建筑物退让河道堤防背水坡脚(无堤防地段按水岸线控制)距离原则上为梅溪不少于50米,建筑物退让支流河道水岸线20米。凡建房涉及水库、山塘、水闸、电站等水利工程的控制范围须满足《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要求。其他涉
及灌渠、排渠等涉水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及农村河塘填埋等情况的须取得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由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联合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召开国土所、规划站、执法中队、联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审会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由镇人民政府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在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件及相关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放样验线。审批程序完成后,建房户向村委民委员会提出放样口头申请,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国土所、规划站、执法中队、联村干部、村委会等相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联合放样、验线,验线通过后,供电部门凭镇人民政府证明方可办理供电手续,建房户方可组织施工。
(五)竣工验收。农村居民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规划站、执法中队、联村干部、村委会以及涉及交通、水务、文化、供电等相关人员对竣工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章批后监管
第九条 实行挂牌施工。农村居民建房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将该农户的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
第十条 落实“四必到场”制度。由镇人民政府召集国土所、规划站、执法中队、联村干部、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参加。其中:“一必到场”是批前选址踏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块、四邻界址等进行审核确认。“二必到场”为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进行放样,确定房屋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三必到场”是砌基检查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砌基。“四必到场”是竣工后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建立巡查制度。农村居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村严格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动态巡查,建立农村居民建房的动态巡查小组,全过程监督在建房屋实施情况。村书记、主任是本行政村管辖范围内违法建筑的第一责任人,及时发现本村范围内违法建房苗头,及时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联村干部及行政执法中队反映实情。
第十二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举报制度,镇人民政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马涧镇行政执法中队举报电话0579-88442657)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建立宅基地退出制度。可采用征用、征收、置换方式,引导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2层或2层以上)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或者采用住建部门推广使用的通用图,并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承建,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要求建设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上报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2、上报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正常程序公示的;
3、对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方案真实性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帮助其骗取审批的;
4、在未经正式批准前“承诺”申请人动工的;
5、对农村居民未经正式批准擅自动工或超占面积,未进行阻止及报告的;
6、其他违反规定需追究责任的。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认真审核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违反相关规定的;
2、需上报农用地转用手续但未上报审批的;
3、未组织落实“四必到场”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制定)落实联合防控制度、监管不力,导致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混乱的;
5、其他违反规定需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 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可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6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