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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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7〕24号

  • 成文日期:

    2017-04-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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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4-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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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根据《老年法》和国家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    

(一)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本市户籍50-59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人;    

(三)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我市居住生活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30元。    

三、政府补贴对象    

市政府为本地户籍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1份保险产品:    

(一)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    

(二)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已经享受政府补贴购买意外伤害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    

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参保。    

四、赔付项目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照护费用以及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中标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及细则由中标情况确定,在保险协议中明确。    

(一)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即对于参保对象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给付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二)医疗费用赔付。即对于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负担之外,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赔付;    

(三)照护费用赔付。即对于老年人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照护费用,给予适当赔付。    

五、基本原则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总体上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让利、自愿购买、鼓励参与”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通过搭建平台、出台政策、购买服务等举措,引导和促进保险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低保费、广覆盖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相关政策全市统一,统筹实施。    

(二)市场运作。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运作方式市场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中标保险公司负责宣传、推广以及保险购买、赔付等具体事项。  

(三)企业让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我市老年人设计的公益性团体险产品,以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更加优惠的价格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自愿购买。参保对象如有购买意愿,可到中标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投保手续。参保人员如果出现意外伤害,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赔付。    

(五)鼓励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集体经济和个人为老年人统一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家庭成员为自家老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六、投保方式  

(一)政府补贴对象投保,由相关部门统计数字核查后,由市民政局统一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支付保险缴费资金。    

(二)非政府补贴对象,以及政府补贴对象购买1份以上保险产品的部分,可到中标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投保手续。    

七、资金保障    

政府补贴对象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非政府补贴对象投保需自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老龄委成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分工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二)合力推进。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确定上述符合政府补贴对象的名单,报送至市老龄办统一汇总后,由市民政局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统一支付政府补贴对象的保险费用。市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落实所需资金,做好监督和管理。    

(三)统筹协调。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方案拟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供协调与支持,与中标保险公司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中标保险公司应设定专门的工作机制,做好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及时优质地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查询、索赔、投诉等服务,保证老年人投保、理赔的顺畅,及时改进和解决保险服务中的问题。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老龄、民政、卫计、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协助老年人进行理赔维权等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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