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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17〕24号
2017-04-1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17-04-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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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根据《老年法》和国家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
(一)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本市户籍50-59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人;
(三)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我市居住生活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30元。
三、政府补贴对象
市政府为本地户籍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1份保险产品:
(一)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
(二)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已经享受政府补贴购买意外伤害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
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参保。
四、赔付项目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照护费用以及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中标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及细则由中标情况确定,在保险协议中明确。
(一)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即对于参保对象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给付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二)医疗费用赔付。即对于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负担之外,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赔付;
(三)照护费用赔付。即对于老年人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照护费用,给予适当赔付。
五、基本原则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总体上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让利、自愿购买、鼓励参与”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通过搭建平台、出台政策、购买服务等举措,引导和促进保险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低保费、广覆盖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相关政策全市统一,统筹实施。
(二)市场运作。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运作方式市场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中标保险公司负责宣传、推广以及保险购买、赔付等具体事项。
(三)企业让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我市老年人设计的公益性团体险产品,以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更加优惠的价格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自愿购买。参保对象如有购买意愿,可到中标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投保手续。参保人员如果出现意外伤害,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赔付。
(五)鼓励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集体经济和个人为老年人统一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家庭成员为自家老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六、投保方式
(一)政府补贴对象投保,由相关部门统计数字核查后,由市民政局统一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支付保险缴费资金。
(二)非政府补贴对象,以及政府补贴对象购买1份以上保险产品的部分,可到中标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投保手续。
七、资金保障
政府补贴对象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非政府补贴对象投保需自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老龄委成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分工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二)合力推进。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确定上述符合政府补贴对象的名单,报送至市老龄办统一汇总后,由市民政局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统一支付政府补贴对象的保险费用。市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落实所需资金,做好监督和管理。
(三)统筹协调。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方案拟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供协调与支持,与中标保险公司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中标保险公司应设定专门的工作机制,做好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及时优质地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查询、索赔、投诉等服务,保证老年人投保、理赔的顺畅,及时改进和解决保险服务中的问题。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老龄、民政、卫计、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协助老年人进行理赔维权等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