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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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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兰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兰溪”的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生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⑷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⑿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⑵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⑶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⑷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⑸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⑼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⑴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⑵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效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国家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管理要求,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府办分管主任、市卫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计局、市委宣传部、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铁路部门、交通运输局、电子政务办公室、农林局、商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局、红十字会、驻兰武警部队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卫计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教育局: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社保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安监局: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对流动的活禽(土特产)摊贩的管理。

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兰武警部队:组织指挥武警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计局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市卫计局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计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⑴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⑶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⑸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3 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

市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责任报告单位。

a.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市卫生行政部门。

d.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⑵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诊,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与周边县市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周边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市人民政府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⑷疫情控制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⑸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⑺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⑻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⑼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⑶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⑷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⑸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⑹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⑺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⑹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⑶实验室检测:市疾控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所

⑴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处置、传染病防控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反应措施

本市应根据周边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⑹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按国家预案标准执行。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按国家预案标准执行。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按国家预案标准执行。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⑴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⑵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诊,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市(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扬;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市、乡镇及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人民政府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⑴急救机构。

本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⑵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⑴组建原则。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⑵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础,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负责应急卫生救治工作人员的培训。

6.1.6 卫生应急演练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市人民政府的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贸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3 通信和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和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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