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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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兰溪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保管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全市的博物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发生盗窃、盗掘、损毁、破坏、丢失的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处置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造成文物损毁的,启动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根据文物级别和损毁程度、数量,文物安全事件分为:重大文物安全事件(Ⅰ级)、较大文物安全事件(Ⅱ级)、一般文物安全事件(Ⅲ级)3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1.4.1 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红色)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或者馆藏一级文物丢失、损毁的。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或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以上的。
(3)博物馆馆藏一般文物丢失、损毁20件以上的。
1.4.2 较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Ⅱ级、橙色)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或者馆藏二、三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以下的。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3)馆藏一般文物丢失、损毁10件以上的。
1.4.3 一般文物安全突发事件(Ⅲ级、黄色)
(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馆藏一般文物丢失、损毁的。
(3)未经报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或在工程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经文物部门制止,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
1.5 工作原则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兰溪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文化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市文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计局、安监局、水务局、旅游局、农林局、环保局、民宗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下达应急处置任务;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了解文物损失、经济损失和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及已采取的措施,并根据影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及金华市文物局报告;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文化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受损文物的应急性抢救保护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具体执行及联络、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金华市文物局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负责车辆、后勤的调度和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负责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 指导、监督新闻媒体做好文物安全事件信息报送、舆论引导、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市府办:负责做好文物安全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接文物事件的报告,请示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对全市文保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乡镇及各文物保护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组织全市文物事件应急处理演练,负责建立专家协调组,牵头组织开展文物事件调查。
市公安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督促博物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预防和打击文物犯罪,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侦破文物刑事案件,有效遏制文物案件发生;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牧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督促市公安机关各单位,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在发生文物安全事件时,做好事态控制、现场保护、交通管制、人群疏散、秩序维护等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市级文博单位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和省、金华市财政、文物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教育局: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其展览,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在中、小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文物法规教育活动。
市发改局:把文物保护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配合制定文物保护维修项目专项建设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基本建设项目;积极向国家和省发改委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将文物保护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内容;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征询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农林局:在进行农业项目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农业项目建设中对文物实施有效保护,在农业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林区范围内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安监局:对文物管理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事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建设局: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应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专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村)保护规划;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城市建设中,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文物进行保护。
市交通运输局:在新建公路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并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在发生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时,积极调度车辆,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市水务局: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并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市卫计局:负责突发事件中伤员的抢救。
市民宗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扩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加强民族宗教政策和文物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查处非法经营活动;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市环保局: 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责成有关单位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限期治理;会同文物部门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市旅游局:配合当地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景点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市文化局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并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市文化局要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定期对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督查,对发现的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求乡镇(街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整改并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报送
4.1 报送原则及时限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迅速、真实、合理的原则,1小时内向市文化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4.2 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文物突发事件发生的类型、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报告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事件的主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4.3 报送形式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可采用电话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时应附音像资料等。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文物突发事件的报告
5.1.1 发生文物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文化局报告。接到报告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市文化局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同时组织有序抢救。于24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将初步调查情况上报省、金华市文物局,五日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事故调查情况与初步意见。
5.1.2 凡属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核准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10小时内上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2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程序
5.2.1 发生文物安全事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及群众性文保组织,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应急处理,做好现场保护,同时有序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相关职能部门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理。
5.2.2 根据掌握的信息和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商议应急对策措施,有序开展抢救工作,以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同时向上级文物部门报告。
5.2.3 在应急处理程序实施完毕、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应急办公室宣布预案终止。
第六章 后期处理
6.1 成立事件调查组,由市文化局、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开展事件的形成原因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2 成立事件评估组,由市文化局选定专业人员组成,开展事件受损文物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保护的意见或建议。
6.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终确定文物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并按规定程序统一向外报道事件处理工作情况。
6.4 事件处理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金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6.5 市文化局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事后补救、复原和灾后重建工作。并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制度保障
7.1.1 加强市、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建设,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文物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文物保护机构和文保员定期考核及聘任制度,做到情况明了,制度严格。
7.1.2 建立健全思想防范、制度防范、技术防范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
7.1.3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保证信息报告渠道畅通。
7.2 物资保障
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必要的物资、资金储备。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单位及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7.3 人员保障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单位及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要结合实际组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遵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4 宣传培训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有关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和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文博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要督促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全面检验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水平。
第八章 附则
8.1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性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使文物遭受破坏和重大损失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子预案。
8.3 本预案是全市文物安全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根据文物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文物应急机构的调整,将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