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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兰审〔2016〕10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6-07-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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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机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机构编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方便各单位了解机构编制审计的要求、内容以及重点推进机构编制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现将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兰 溪 市 审 计 局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浙 江 省 审 计 厅
浙审责〔2015〕90号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推进机构编制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省编委办、省审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机构编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也请及时予以反馈。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审行发〔2014〕22号)及机构编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审计的目标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从严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的重点内容。
审计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可以对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当前机构编制工作的重点任务、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会同审计机关提出工作安排建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机构编制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机构编制信息和数据资料、专项督查核查报告及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也可商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派出人员参与审计或调查。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审计主要内容为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
(三)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
(四)是否存在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
(六)是否存在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七)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编外人员;
(八)是否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严重行为。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机构编制审计前,需要获取审计对象下列主要材料:
(一)有关会议记录、纪要;
(二)部门“三定”规定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
(三)有关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批复文件;
(四)机构编制台账;
(五)领导干部花名册;
(六)财政供养人员名册;
(七)干部任职文件;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机构编制审计时,可以采用下列审计方法:
(一)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可以采用座谈会、实地走访、个别访问等方式询问相关人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有针对性的与重点岗位人员谈话。
(二)查阅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根据审计需要,可以查阅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编委会议纪要,机构编制历史沿革文件、机构编制相关案卷,组织人事管理系统、工资统发系统、机构编制年报系统、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等电子数据。
(三)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认真分析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对内容清楚、线索具体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将“12310”举报平台、机构编制核查中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提供给审计机关。
(四)商请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材料。根据审计需要,可以商请机构编制部门提供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台账、机构编制实名制等数据资料;商请组织部门提供指定年份的领导干部名册、有关任免文件等资料;商请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指定年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名册等资料;商请财政部门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名册等资料。
(五)比对分析相关资料。根据机构编制的批复文件,核实机构设置、编制配备情况;根据领导干部花名册、财政供养人员名册,核实领导干部和实有人员情况;根据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管理系统、统计年报,进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人员情况的纵横向比对;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核实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有关政策、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充分考虑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分工、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实际决策过程等因素,依法依规认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处理的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机构编制部门处理;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审计机关按程序移送机构编制部门处理的机构编制违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典型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协力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机构编制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地区、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配合机制,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将本年度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协作配合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的主要困难,要及时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及省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