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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16〕67号
2016-05-16
主动公开
GLXD01-2016-0016
废止
发布时间: 2016-05-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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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溪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虽然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政府保障、社会帮扶、金融投保、劳动自救相结合;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组织实施、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认定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及申报等工作。 村(居)委员会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经申请家庭书面授权后,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信息,协助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居民户籍。 同一户籍内,按照婚姻关系的不同,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其价值按提出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评估。 第八条 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法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前述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社会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和(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不纳入核定范围);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以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具体按下列类型计算: 1.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 2.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前述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 3.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提出申请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其家庭房产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拥有2套住房(包括产权住房、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2)拥有农转非居民家庭拆迁安置住房,三证齐全、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以房产档案馆查档记录为准),按前述第(1)项规定执行;无三证或三证不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以房产档案馆查档记录为准),如属家庭多套住房,其中1套供自己实际居住外,其他房屋按同类地段租金计算房租,列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3)属农村居民家庭的,家庭成员名下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第九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时,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二)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三)法定赡养、抚(扶)养人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或转移个人资产的; (四)饲养名贵宠物、佩戴名表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具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五)拒绝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十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1.纳入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孤儿和困境儿童; 4.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人员。 第三章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采用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紧急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 (一)生活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一年内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的生活救助;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年内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10倍给予一次性的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社会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和仍在8万元以上的,一年内一次性给予1~2万元的医疗救助金;家庭成员中因患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需要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在配对成功,确定移植方案后,凭医院手术通知,一次性给予2~3万元医疗救助金,从移植的次年起,三年内按实际情况每年给予服用抗排异药物救助1万元。 (三)紧急救助。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入院治疗,需紧急抢救且治疗预付款在10万元以上,暂时或尚无支付能力的,一次性给予紧急救助金0.5~1万元。 第十二条 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实行救助信息共享,衔接慈善、共青团、总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中的救助政策,帮助搭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意愿与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民间组织救助意愿之间的信息对接。 第十三条 探索引入金融保险参与救助。由政府投保,通过金融保险机构向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赔付和保险杠杆的放大作用获得保障。 第四章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申请程序和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进行,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每户家庭一年内给予救助一次。 (一)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兰溪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表》(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合一),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2)医疗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入学通知书或在校证明; (3)医疗费用发票、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 (4)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 (5)银行账号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市民政局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认定后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相应救助内容确定救助金额,并经过不少于七天的公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注明原因后退回,由镇乡(街道)告知申请者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紧急程序 发生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内容的,申请人(委托人)凭医院手术和预交款通知,向户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收到紧急救助申请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简化手续,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填写《兰溪市支出型贫困审核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紧急情况消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生活救助的,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列支;纳入医疗救助、紧急救助的,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渠道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审核及管理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救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救助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做好支出型家庭救助资料整理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