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4527258H/2016-98467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6〕26号

  • 成文日期:

    2016-03-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0-2016-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16-03-29  10:33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推进与户籍制度相关的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立足我市实际情况,规划引领,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二、总体要求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类型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农转非”、“非转农”等户口性质变更申请的业务,在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时,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二)适度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根据我市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和城镇人口集聚等需要,结合城镇承载能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一房一户、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对城乡落户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家庭户的上述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落实相关惠农政策。继续保留完善各级政府对农民、农业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改变其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身份,不改变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其所拥有的股权可依法继承和转让。落户城镇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原已执行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本人可继续执行。改革后,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大力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同时,要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五)建立居住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加快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居住证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同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承载能力,出台并完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政策,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员向常住人口扩展。逐步解决暂不具备入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社会救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提高人才吸引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市农林局:负责制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权益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工作中的相关工作,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发改局:结合城乡一体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参与制定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

市教育局:负责安排好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落户我市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满足其入学需求;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一元化”户籍管理登记制度,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负责户籍制度改革风险评估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进城落户农民等落户人员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和优抚保障等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网络;梳理现有与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修订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农村宅基地改革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

市建设局:梳理完善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配合做好购房落户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优化城乡医疗机构规划布局,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前后城乡居民生育有关政策的衔接,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积极调研与户口性质相分离的计划生育政策;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加强基础信息采集,组织完善居住证配套政策;

市维稳办:负责指导户籍制度改革风险评估工作,牵头协调重大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和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市信访局: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转型期的信访、劝访和息访工作,协助维稳办开展风险评估;

(三)深入宣传引导。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四)确保大局稳定。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时,要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地听取民情民意,化解矛盾,保障民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运行进度、群众反映诉求和社会舆情动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