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1000000/2016-33828
应急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16〕28号
2016-03-15
主动公开
GLXD01-2016-0006
废止
发布时间: 2016-03-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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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第三次修改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暂行规定: 一、执行范围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 二、执行对象 上述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均须执行本规定。 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核定 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实施办法第三次修正内容进行核定,适用该办法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不适用前款规定。 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在符合实施办法易地建设总的原则条件下,符合下列具体情形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要求的。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文件规定,上述范围内的所有民用建筑经批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其收费标准为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2000元/m2。 六、居民住宅判定 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相关表述,将居民住宅定义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以套型为基本组成单位,而套型则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含纳入住宅公摊面积的相关附属面积,包括纯住宅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居住用地上的单身公寓、商住用地上纳入居住面积的单身公寓等。不纳入住宅公摊面积的附属用房不属于居民住宅。当同一规划条件书的项目同时存在居住功能和非居住功能时,按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应建面积。 七、继续执行政策 继续依法依规实施有效的上级文件规定,继续执行高等级工程扶持政策以加速形成防护工程体系,继续执行防空警报站扶持政策以强化健全防空警报体系。 (一)继续执行有效的上级文件规定。国家、省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与实施办法结建政策修订内容不矛盾的,则继续执行,包括国发〔2007〕24号、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财政部财综〔2004〕5号、财政部财税〔2014〕77号、浙委办〔2012〕79号和浙政发〔2009〕48号文件等。 (二)继续执行高等级工程扶持政策。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修建5级人防工程(包括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部工程、区域电站等),以及同一项目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在5000m2以内时所配建的6级区域电站工程,可按上述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0.7m2计算防空地下室折算面积1.0m2,再审核折算面积是否满足应建面积要求。 (三)除新建居民住宅(含商住楼)以外的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含同一规划条件书项目的前后期)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不需执行人防结建政策。 (四)继续执行满足本市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达到本建筑区域内人员掩蔽需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允许余下的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统一易地修建,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为人均掩蔽面积按1.0㎡测算,掩蔽面积系数按0.7换算,民用建筑掩蔽人数按居民住宅3.5人/户(其中单身公寓按1.75人/户)、非居民住宅3.5人/100m2测算。 (五)继续执行防空警报站扶持政策。同一规划条件书的民用建筑项目均需按规定设置一处屋顶防空警报站及预埋相应基座。防空警报站实际面积可抵扣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其中当防空警报站与屋顶其它功能房间兼顾的面积超过10m2时则按10m2计。预埋防空警报器基座及相应线路套管可抵扣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5m2。 (六)继续执行应建面积较小修建不经济时允许易地修建。依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民用建筑项目(含同一规划条件书项目的前后期)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1000m2的,该项目允许全部统一易地修建。 (七)根据我市实际结合上述第(六)款规定明确:政府出让土地时为同一地块,发改局立项为联建商住楼(联建房)的项目,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时以土地单个受让方为单位执行人防政策(多人联合竞投的为一个受让方)。 (八)《兰溪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补充规定》兰人防〔2008〕10号文件( 月15日 )印发之前已经完成建设的项目或者在列入人防重点镇以前已经完成建设的项目不适用上述相关人防结建政策。 八、人防面积核准 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计容地面建筑面积作为计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的底数,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层、阁楼、半地下室等不需计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人防面积核准涉及的数据以及实建人防工程面积以建筑面积预(实)测报告提供的内容为依据,测绘机构提供的预(实)测报告须符合人防相关测算要求。 九、统筹建设规定 民用建筑项目应在本项目地块规划范围内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同规划条件书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应合并修建防空地下室。同一地块内的学校、医院项目,当统筹规划修建人防工程时,可将规划部门认可的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内的项目视作同一规划条件书的项目。当同一规划条件书的民用建筑项目分期规划建设时,原则上当期项目有公共使用的地下室时,其主要应建面积应在当期落实。确因当期无公共使用的地下室或者当期应建面积小于1000m2时,允许纳入前期或者后期修建,当纳入后期修建时不需预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其他事项 (一)执行时间规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第36号公告(于2015年12月10日在《浙江日报》公布)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明确执行新、老结建标准的分界线:对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含)通过招拍挂(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成交确认书(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面民用建筑项目,按老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2015年12月10日之后,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的地面民用建筑项目,则按新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若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省人大或者省人防办对实施办法作出新的解释或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并且与本暂行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兰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