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1000000/2016-33844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16〕126号
2016-10-31
主动公开
GLXD01-2016-0032
有效
发布时间: 2016-10-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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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溪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兰溪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降低农药废弃包装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全市实现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回收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明显增强,乱扔乱弃现象杜绝,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按照“经营单位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部门监督协调”的回收处置模式,将本市范围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包括农药直接接触的袋、瓶、桶、罐)进行回收、分类,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工作流程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流程:网点回收→归集存储→抽样鉴证→无害化处置。 网点回收:市内各农药经营单位为回收点,根据“谁销售、谁回收”原则,按照统一补助标准进行回收,并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归集存储:农药废弃物归集单位定期做好回收网点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工作,以及数量清点、归集运送和登记造册工作,并存放于指定仓库,每月制作回收报表送市农林局备案。 抽样核查:委托第三方对各农资经营网点和归集单位回集的数量按比例进行抽样鉴证。 无害化处置:由环保部门出具危废物品转移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农药废弃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资金补助范围、标准与方式 1.回收价格: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实行全市统一补助标准,具体为:废弃农药瓶0.3元/只,农药袋0.1元/只。 2.回收设备与设施:存放农药废弃包装物所需的塑料桶,编织袋由归集储运单位无偿配备到各回收网点,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实支付。 3.回收劳务费:按回收金额25%支付工时费与保管费。 4.归集储运费:按回收金额25%支付归集、运输、仓储和保管费用。 5.无害化处置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第三方监督费用:按双方协议支付。 7.资金结算:回收过程中的资金暂由回收单位、归集储运单位垫付。经市农林、财政等部门审核验收通过后,按季由市财政局按照签订的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街道)要结合“五水共治”、“美丽乡村”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农林局负责落实回收监管主体、回收实施主体、归集运储主体,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做好检查指导和年终考核验收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农药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市供销总社负责做好供销系统农药经营单位的农废回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的经费保障。 3.组织宣传培训。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农药废弃包装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安全处理有关知识培训,营造农药使用者参与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的良好氛围。 4.强化监督指导。相关单位要及时掌握各回收网点、归集储运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回收归集单位存在提供虚假台账报表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缴相关补助资金,扣减相关管理费用,并取消其回收资格。 5.严格工作考核。按照省政府把农业废弃物回收与集中处置工作纳入生态、平安考核的要求,市政府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列入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兰溪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兰溪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领 导 小 组 组 长:何吉军 副组长:余樟土(市府办) 严秋林(市农林局) 成 员:邓培昌(市财政局) 吴庆料(市农林局) 徐涌军(市环保局) 张廷禄(市供销总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吴庆料兼任办公室主任,方守地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