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废止失效文件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4527258H/2015-27469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豆制品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5〕144号

  • 成文日期:

    2015-12-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15-0023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豆制品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15-12-16  00:0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豆制品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豆制品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餐桌安全治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兰溪市2015年“五水共治”行动方案》(兰委〔2015〕11号)、《兰溪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工作方案(2015~2017年)》(兰政办发〔2015〕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集中整治,保障安全”的原则,通过整治规范一批、提升扶持一批、依法关停取缔一批,促进我市豆制品行业规范提升,鼓励污水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实现保障食品安全和污水达标排放两大目标。

二、整治对象

全市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豆制品经营者。

三、整治要求

(一)豆制品生产加工污水排放符合环保相关要求,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豆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豆制品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购销合法生产的豆制品,并做好索证索票和登记工作。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四、整治措施

(一)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生产加工场所面积50m2以上的(不含办公、仓储等非加工区域,下同),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要求;鼓励专业经济合作社,按照“专业合作社+社员+基地”和 “四统一”(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检验)的生产经营模式,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2.豆制品生产企业污水排放应纳入管网,排放污水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未纳入管网的,排放污水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

3.2016年3月31日前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

(二)豆制品小作坊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50m2及以下的,应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根据各小作坊实际情况,一坊一策,实行差别化整治。

1.集中整治:加工区选址须靠近镇一级污水排放管网,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016年1月 30日前完成选址工作,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

加工区应采用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燃油、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锅炉。

2.原地整治:在配套建设三级沉淀池+湿地模式,就地消纳排放的废水的基础上,达到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审批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一),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鼓励小作坊业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对锅炉实施改造的,按照市政办发〔2015〕89号文件发放相应补贴。

3.有下列情况的,由所在镇乡(街道)会同环保、市场监管、公安、供电、供水等部门依法予以关停:

(1)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未主动配合整治工作,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生产污水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生产加工的豆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2015年12月31日前未向所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且没有生产加工场所环保、卫生设施等改造意愿的;

(3)利用违章建筑从事豆制品加工的;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关停的。

豆制品加工集中的云山街道、兰江街道、上华街道、游埠镇、水亭乡等镇乡(街道)所辖行政村有5家以上豆制品小作坊的原则上实行集中整治。

(三)豆制品销售

2016年4月1日起,从事豆制品销售活动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应当向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购买豆制品。

豆制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加强豆制品摊位的经营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的豆制品流入市场。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豆制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豆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成立兰溪市豆制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三改一拆办、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建设局、农林局、质监局、供电局、有关镇乡(街道)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保部门负责做好豆制品生产污水设备改造提升指导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做好整治的宣传、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改造提升;国土、建设部门负责土地、厂房合法性确认;公安、农林、质监、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乡(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豆制品整治工作负总责,牵头对辖区内未按照规定整治的豆制品小作坊限期关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有关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入户告知、上门帮促等方式,认真做好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转化为企业(作坊)业主的自觉行动,保障专项整治圆满完成。

(三)加强监管,注重实效。有关镇乡(街道)与环保局要加强对豆制品加工企业(作坊)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豆制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豆制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豆制品,采购、销售、使用无证豆制品等行为,督促豆制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环保、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限期关停的企业(作坊),所在镇乡(街道)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责令企业(作坊)关停到位。

各企业(作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明确整治方案,经所在镇乡(街道)同意后,将整治方案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镇乡(街道)每月30日前将整治进度情况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叶利宏,电话:680181

市环保局:徐金寿,电话:662534


附件:1.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基本要求

          2.关于开展全市豆制品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附件1


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基本要求



1.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3.生产区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车间地面应用不透水、易冲洗的无毒硬质材料建造,应保持地面、墙面、天花板整洁,要保证足够的通风,地面无积水,下水道口清洁无堵塞;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应配有专门存放豆渣等废弃物的密闭式或带盖的设施。

4.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5.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取得相应的健康证明。

6. 生产用水使用自来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7.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范管理,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附件2


关于开展全市豆制品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餐桌安全治理的决策部署,切实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改善流域水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决定于2015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豆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豆制品生产活动,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要求,违法排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2016年3月31日前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豆制品销售活动的,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豆制品销售者、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购买豆制品时应当查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豆制品摊位的经营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的豆制品流入市场。自2016年4月1日起,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豆制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豆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举报电话:12369   123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