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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5〕50号

  • 成文日期:

    2015-11-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0-2015-0009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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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1-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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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化我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农田水利工程现状

兰溪市地处浙江中西部,金衢盆地北部边缘。境内地势东部群山高耸,西南丘陵低缓,中部平原舒展,属盆地丘陵地貌。市域总面积1313平方公里,其中山地丘陵822平方公里,盆地平原403平方公里,水面85平方公里,历来有“六山一水三分田”之称。辖7镇3乡6街道,646个行政村和20个社区,总人口66.67万。2014年市财政总收入37.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9.95亿元。

全市现有耕地面积62.42万亩,有效灌溉面积45.23万亩,节水灌溉面积22.65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7.62万亩,中型灌区4处。共有小(二)型以上水库134座,其中中型5座,小(一)型22座,小(二)型107座,总库容16367万方。1~10万方山塘1241座,堰坝170处,小型灌溉泵站970座。农村小型供水水厂146座。初步建成蓄、引、提、排、防相结合的灌排体系。

(二)建设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市加大面上民生水利投入,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2014年,新建小型水库1座,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77座;山塘整治143座;农村河道综合整治94.63公里;建成农村小型水厂146座;小型灌区节水改造25处;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22万亩。

根据工程项目不同特点,分类采取不同的建设实施方式。对涉及防洪安全的,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塘整治项目,成立市级项目法人,发挥水务部门技术优势,实行项目建设集中管理;其他小型水利项目,由镇乡(街道)、村组织实施。近年来,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顺利,成效显著。但也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市级集中管理的工程项目法人与项目受益业主相分离、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相分离,客观上导致责、权、利不对等,受益业主未能承担相应职责;二是农村小微型项目市场主体力量不足,建设程序过于繁琐,财政资金补助不够便捷。

(三)运行管理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市在加大面上民生水利建设的同时,逐步加强了建后运行管护工作。根据不同工程类别特点,先后制订了《兰溪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办法》、《兰溪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兰溪市小型水库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运行管理主体、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管等三个层次的职责。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整合健全了三个流域水利管理站,同时在每一个镇乡(街道)配备至少一名水利员。在东芝灌区范围,成立了三个用水户协会,协助灌区做好用水管理。

目前,兰溪市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绝大部分以镇村管护为主,极少部分由水管单位和企业管理。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农业效益比较低,对农田水利依赖性减弱,农民的管护积极性不高,管护主体虚化,管护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二是农村经济基础差,管护经费落实难;三是具体工程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界限不清,缺乏有效的考核监管机制。

(四)通过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完善责、权、利对等的项目法人组建方式,逐步实现建管一体化;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特点,适当简化建设程序,完善财政资金便捷支持方式;通过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解决产权主体虚化缺位问题;通过运行管护模式创新,重点解决小型水利工程有人用无人管问题。

二、改革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全面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2.政府主导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重点突出原则。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到2020年,按照“产权到位、权责明确、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要求,基本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3.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4.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5.建立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三、改革内容及对策措施

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我市实际,主要有以下几类工程:1.小型水库;2.小型水闸;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山塘、堰坝、泵站、沟渠、喷微灌等;4.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5.市级及以下河道堤防工程等。农业经营者自建自管自用、产权清晰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村集体组织或其他合法投资人经营管理的小型水电站,不纳入改革范围。

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明确改革实施主体。市水务部门下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改革;镇乡(街道)及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镇乡(街道)及村具体实施改革;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该部门(或单位)具体实施改革。

(一)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

根据《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参照《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兰溪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着重解决如下几方面问题:

1.根据项目特点,分类组建项目法人或明确建设单位,创新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建管一体化”。

2.培育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优化、简化建设程序。

3.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完善“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二)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理清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是明确建设和管护权责的基础。小型水利工程是特殊的不动产,其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登记。

1.明确产权归属原则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2.研究制订《兰溪市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办法》

依法规范确权登记程序,制订操作规则和政策制度,防范改革风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顺利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三)运行管护模式创新

根据不同小型水利工程类别特点,因地制宜开展运行管护模式创新,总体要求是“三有五落实”:有工程产权证、有管护协议和考核制度、有管护规章和信息档案,落实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管理组织及责任人、落实安全运行制度、落实考核监督机制。

1.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行管护能力,可以是相关组织 ,也可以是自然人。工程使用者与所有者相分离并由使用者实施管护的,必须由所有者负责落实,双方签订管护协议。

2.研究制定“产权所有者筹资、绩效考核分类奖补”的工程管护政策。明确筹资主体,拓宽筹资渠道;分类测算维修养护资金,整合现有各类奖补资金,制订出台《兰溪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财政资金奖补办法》。

四、实施步骤

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5年)

1.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及维修养护经费测算,编制改革工作经费预算。

2.制定《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复。

3.制定改革相关政策制度。

(二)确定试点,稳步推进(2015年~2017年)

1.落实试点乡镇,选取试点项目,落实试点经费,由易到难推进改革试点。

2.总结试点经验,评估试点成效,完善实施方案和各项政策制度。

3.由试点扩面到全面推进改革,力求覆盖50%以上工程。

(三)分级验收,整体推进(2018年~2020年)

1.改革扩面延伸,基本实现全覆盖。

2.总体评估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级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重点研究改革相关政策制度,着力解决改革中重点、难点问题。

领导小组在水务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各镇乡(街道)必须加强辖区内改革工作的领导,落实改革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制度保障

依法依规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操作规则和程序组织实施,强化改革考核机制和绩效评价,加强政府主导作用。

(三)强化资金保障

测算改革工作经费(培训、资料、证照等费用),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工程建设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出台“产权所有者筹资、绩效考核分类奖补”的工程管护政策。

(四)强化技术保障

开展改革政策业务培训,发挥水务部门业务科所站队的作用,对各项改革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业务技术指导作用。

(五)强化宣传引导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与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各镇乡(街道)应对照改革任务、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改革动态信息。市水务局要及时挖掘先进典型、总结经验,通过有效方式进行专题报道和推广。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工作简报等,加强改革工作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改革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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