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15-87289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15〕122号
2015-10-19
主动公开
GLXD01-2015-0014
废止
发布时间: 2015-10-19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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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溪市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落实“五水共治”各项措施,加强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污水处理势在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家禽养殖实际和水环境整治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原则和目标 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总量,加快推进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治理,切实改善市域水环境,大力推进生态循环示范县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利用一年时间,通过开展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对全市家禽养殖量实行减量提质,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关停拆除对象及时限 1.关停拆除对象:(1)关停市、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三江(兰江、婺江、衢江)、五溪(梅溪、甘溪、赤溪、游埠溪、马达溪)两侧200米内存栏超过50羽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关停村庄范围内存栏超过50羽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2)关停以上范围外的所有存栏50羽以上1000羽以下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 2.时间要求:番鸭养殖场(户)关停拆除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蛋鸭养殖场(户)关停拆除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完成;逾期未关停拆除的家禽养殖场(户)不能享受关停拆除相关政策补助,并由镇乡(街道)组织人员按“三改一拆”要求强制拆除。 (二)整治提升对象及要求 1.整治提升对象:关停范围外的所有存栏1000羽以上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为整治提升对象。 2.整治提升要求:整治提升对象必须做好污染物整治及养殖场(户)提升改造,排放废水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其他家禽养殖场(户)要做好污染物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3整治提升时限要求: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一律依法关停拆除。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本次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宣传、信访、公安、国土、财政、建设、农林、环保、行政执法、供电、“三改一拆”办等部门组成。镇乡(街道)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本镇乡(街道)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步骤、政策措施等。 (二)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召开全市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各镇乡(街道)召开本辖区内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动员会,做好家禽养殖场(户)的动员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发动、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开展整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四)摸清情况,分类整治。各镇乡(街道)要全面调查摸清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情况与现状,对区域内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进行调查梳理,分清养殖种类、确定关停和整治范围,实地勘测养殖场(户)面积,按照整治方案意见,进行一场(户)一册登记。 1.对关停范围区内的拆除对象,下达限期关停通知书。 2.对现场清点时空栏的对象,各镇乡(街道)要按照“三改一拆”要求,限期拆除栏舍,防止复养反弹。 3.数量鉴定:全市统一清点日期,清点日为2015年9月30日。各镇乡(街道)负责在一日之内完成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的养殖数量清点或按栏舍丈量核算养殖数量工作,填写养殖场(户)现场勘测鉴定表,并在养殖场(户)所在行政村公示7天。现场勘测鉴定表中的现场实点数与面积核算数取低值,汇总后上报市整治办备案,镇乡(街道)对调查结果负责。 (五)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镇乡(街道)是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镇乡(街道)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物整治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整治与引导并举,疏堵结合,不断巩固整治成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附件: 1.兰溪市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2.兰溪市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关停拆除整改政策意见 3.兰溪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兰溪市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整治 工作职责分工 1.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整治工作的部署和督查,协调各部门工作。 2.宣传部:负责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舆情管控。 3.信访局:负责涉及家禽(蛋鸭、番鸭)污染整治工作的接访、政策宣传和矛盾化解工作。 4.公安局:负责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严肃查处拒绝、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5.国土局:依法查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养殖场地的违法用地行为。 6.财政局:负责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和拨付,做好整治工作经费的监督、保障。 7.建设(规划)局:负责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整治提升的规划指导。 8.农林局:负责对未关停拆除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提供产业提升的技术指导。 9.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家禽(蛋鸭、番鸭)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保留下来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排出水质的抽查。 10.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规划建设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协助镇乡(街道)依法对关停对象进行拆除。 11.供电局:负责对超期限未关停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实行强制断电,对未经申请新建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不予通电。 12.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将空栏家禽场(户)等违章建筑拆除。 13.镇乡(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养禽场(户)调查摸底、登记统计、相关政策落实等工作;负责通知并督促辖区内养禽场(户)限期关停和整治提升;负责妥善处置相关的遗留问题。 附件2 兰溪市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关停拆除 政策意见 为确保完成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的关停拆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对象范围 1.本次专项整治中需关停拆除的所有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 2.非关停拆除范围内自愿关停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 3.不包括整治期间空栏未养的家禽养殖场(户)。 二、拆除奖励程序标准 1.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关停拆除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以现场实点养殖数量或按养殖栏舍面积核算数量(每平方米栏舍面积饲养8只的养殖量)两者取低值。按番鸭4元/只,蛋鸭7元/只予以奖励。提前拆除奖:在2015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停拆除的番鸭养殖场(户)和在2016年2月29日前自行关停拆除的蛋鸭养殖场(户),按每只2元进行奖励。 2.番鸭养殖场(户)在2015年12月31日以后关停拆除的,蛋鸭养殖场(户)在2016年3月31日以后关停拆除的,不能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3.非关停对象的自愿关停拆除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户),可以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4.镇乡(街道)与农户签订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关停拆除协议书,现场清点或按栏舍面积核算家禽存栏数,在养殖场(户)所在行政村公示7天之后将现场鉴定表报市家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 5.在期限内完成关停拆除的家禽(蛋鸭、番鸭)养殖场,由业主提出申请,镇乡(街道)组织实地初验,镇乡(街道)初验合格后,报市家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给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进行发放。 6.各镇乡(街道)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附件3 兰溪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兰溪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具体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何吉军 副组长:余樟土(市府办) 严秋林(市农林局) 樊友洪(市环保局) 成 员:金建高(市委宣传部) 章立峰(市信访局) 金永才(市农办) 王伟平(市公安局) 傅学农(市国土资源局) 邓培昌(市财政局) 龚建峰(市建设局) 蓝一飞(市水务局) 李炜华(市市场监管局) 徐晓君(市行政执法局) 江 斌(市供电局) 邵美娣(市农林局) 范如南(市农林局) 张伟英(市环保局) 赵有富(市法制办) 全市16个镇乡(街道)镇、乡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严秋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伟英、范如南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为郭有芳(畜牧局)、叶勇标(农林局)、许红光(建设局)、谢霖(水务局)、徐金玲(环保局)、王佶(行政执法局)、董绍洪(国土资源局)、姚山楠(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