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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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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28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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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兰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聘请6名法律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法律执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政府法制理论的研讨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以及市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就相关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2名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并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其他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法制办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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