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三改一拆”暨“无违建市”创建,进一步增强创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创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无违建”创建活动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金华市“三改一拆”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问责办法。 一、我市各级党组织、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当地“三改一拆”工作开展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二、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降职; (六)免职。 三、对工作人员问责,可以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由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市纪委、监察局核实,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五、各级党组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在“三改一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渎职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影响程度,进行问责; 2.对党委、政府作出的“三改一拆”工作部署消极对待或相互推诿,落实不力的; 3.因工作不力导致违法顶风抢建,未及时依法阻止或失察的; 4.在拆违行动中,因拆违方案不完善或处置不当、失职,导致发生重大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5.瞒报、拒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包庇纵容违法建筑的; 6.直接或间接授意建房户进行违法建房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采取消极态度干扰、阻碍上级部门和媒体调查,导致工作进展难度增大的; 8.上级及有关媒体对典型案例曝光督办,要求反馈调查处理情况,未及时处置或久拖不决的; 9.为违法者说情、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影响公正办案的; 10.其它需要问责的问题。 六、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 七、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八、工作人员受到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问责的,扣发当年度5%年度考核奖;受到免职处理的,扣发当年度10%年度考核奖。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诫勉谈话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在当年度党委、政府综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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