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违反工程量变更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兰委办〔2010〕1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含不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的省重点工程项目,下同)工程量变更管理,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使政府以及国有、集体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关于印发兰溪市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50号)、《关于印发兰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标后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148号)、《关于印发兰溪市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新增签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149号)和《关于加强对工程量变更工作监督与管理的通知》(兰监察〔200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反工程量变更规定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违反工程量变更规定责任追究及结果纳入责任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先报后批的原则。对违反规定未组织现场签认及相关程序办理的工程量变更,予以责任追究:
(一)工程项目违反规定变更或新增造价超过合同价款的10%以上(含10%)或5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法人、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均给予诫勉谈话。
(二)工程项目违反规定变更或新增造价超过合同价款的20%以上(含20%)或10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法人、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均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工程项目违反规定变更,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项目法人、直接责任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勘察、设计、预算、施工等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量变更,造成工作被动,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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