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新增签认实施细则
兰政办发[2007]149号
一、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标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中工程变更及新增的签认,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 5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兰溪市域内经市招投标统一平台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变更(包括新增,下同)签认,适用本细则。
三、施工单位在一个施工标段内,发现有可能引起工程变更时,应综合计算其有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量总量。当实际施工时确需工程变更的应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增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四、施工单位提交的要求工程变更的联系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现场踏勘。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递交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内容等,并应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分项概预算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对引起或可能引起突破政府批准的财政预算投资规模的不可预见支出,如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改变、材料代用等,建设单位应及时送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查,由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或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对出具的设计变更联系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单元工程量变更或新增超过招投标工程量的10%的,组织现场签认的档级标准与参与人员如下:
1、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认,现场签证单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招投标办、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备案;
2、1万元——5万元(含5万元):由建设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提出工程量变更签认申请,市招投标办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提交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隐蔽工程48小时内)到场签认,现场签证单在签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备案;
3、5万元以上:由建设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提出工程量变更签认申请,市招投标办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提交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隐蔽工程48小时内)到场签认,邀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现场签证单在签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备案。
六、单元工程量变更或新增不超过招投标工程量的10%但数额较大的,现场签认的档级标准与参与人员如下:
1、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签认,现场签证单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招投标办、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备案;
2、5万元以上:由建设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提出工程量变更签认申请,市招投标办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提交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隐蔽工程48小时内)到场签认,邀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现场签证单在签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备案。
七、建设项目已完工或已完成本道施工工序后,施工单位发现工程量增加要求确认的,隐蔽工程原则上不予签认;如要求确认且施工现场能还原的,可以组织签认,但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检测、取样等一切费用。
八、工程现场签证单未经本细则五、六、七条规定的程序签认同意变更的,在工程决算审查时应予以剔除。
九、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签认的工程量变更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招投标办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不在市招投标统一平台招标发包的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变更签认,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一、新增工程超过本市招投标限额规定的,原则上必须重新招标。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