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78290002B/2014-97890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关于印发梅江镇创建“无违建村”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江镇
梅政〔2014〕55号
2014-10-20
主动公开
失效
发布时间: 2014-10-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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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梅江镇创建“无违建村”实施意见》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江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梅江镇创建“无违建村”实施意见 为深化巩固“三改一拆”行动成果,全面推进“无违建村”创建工作,实现应拆尽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兰溪市农村违法建筑认定处理指导意见》,结合各村实际,坚持“有情操作,和谐拆违”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梅江镇创建“无违建村”实施意见》。 一、“无违建村创建”主要涉及范围 1、非法建设的违法建筑。 2、一户多宅的清理和整治。 3、围墙内及其它附属用房、违法搭建的处置。 二、非法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 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2、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的建筑。 3、违反公路、河道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三、一户多宅的认定 农村村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都视为多宅情形。 1、农户建新房应拆旧而未拆旧的。 2、不符合分户条件,未经审批建新房且旧房未拆除的。 3、原从村集体组织或其他单位购买且现状和用途已改变为住宅用途的。 4、虽有权证来源,但按法律规定应该撤销或已经撤销的。 5、不符合分户的情形 ①、独生子女另行分户的(第三代子女成家后除外)。 ②、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父母不随子女而另行分户。 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 ④、子女未成年、未达到法定法定结婚年龄而另行分户的。 ⑤、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其丈夫有住房或者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补助却另行分户的。 ⑥、其他不符合分户的情况。 四、围墙及其他附属用房、违法搭建的处置 1、侵占道路、占用公共绿地、不符合交通、消防规定,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拆除。 2、引起严重邻里纠纷的必须拆除。 3、未能做出建设需要自行无偿拆除书面承诺的必须拆除。 4、围墙内所有非法建筑、构筑物、影响村容景观的,必须拆除。 5、附属用房(只限厨房)面积不得超过主体面积20%,超面积的必须拆除。 6、附属用房未超限额面积,免予处罚,超面积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非法建设建筑处置 1、单体占地总面积160?以上的建筑,必须予以拆除。 2、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予以拆除,确属无法拆除的由镇没收,可由建房户按建筑工程造价申请回购。 3、符合一户一宅建房申请条件的,限额内按占地面积50元/?回购,超过用地限额的部分按占地面积200元/?回购。 4、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申请条件的,必须拆除老房屋或将原有住房收归村集体,注解原土地使用证,并与村委会签订旧房拆除、退出宅基地的协议。限额内按占地面积50元/?回购,超过用地限额部分按占地面积200元/?回购。 拒不拆除老房或者退还宅基地的,拆除违法建造的房屋。 5、非本村村民,城镇居民非法买卖土地建住宅,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予以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予以没收。 六、一户多宅的处置 1、可以保留的情形 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并未发生变化或未重新审批的。 ②、农村村民审批宅基地私人建房,虽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未超限额规定使用面积的。 2、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 ①、原已处理过且有发票凭证且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②、原已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且现状和用途未发生改变的。 ③、因依法继承房屋且未发生变化的(人在户不在的情况)。 ④、父母单独居住一时难以并居的情况,必须主动与村签订自行无偿拆除协议书(遇集体、国家建设需要将进行无偿拆除)或者父母销户后自行拆除或归村集体所有的保证书。 ⑤、经批准未超期限且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 ⑥、对多户共同拥有祖传住宅部分权属的多宅情况,应当先行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并签订相关协议,条件成熟后予以拆除。 3、应予拆除的一户多宅 ①、农户建新房承诺拆旧而未拆旧房的。 ②、农户未经审批建新房且旧房未拆除的。 ③、已审批但超法定面积的独立建筑。 ④、不符合农户建房法定分户条件的。 ⑤、明显影响公共安全的。 ⑥、虽有权证来源,按法律规定应该撤销或已经撤销的。 ⑦、超期限且未经审批的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 七、宅基地审批限额标准和工程造价标准 1、4人以下95?,5人110?,6人及以上125?,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人计算。 2、工程造价标准:框架1200元/?,混合800元/?,砖木(含搭建类的全铝合金结构、钢架玻璃结构、砖砌墙体铝合金、砖砌墙体彩钢瓦顶等)340元/?,其他(含围墙等简易临时结构、临时占地搭建物)200元/?。 3、一户多宅的处置,各村可以与美丽乡村、农房改造等工作相结合,通过村规民约制定章程进行处置。 八、免予处理和补办手续的情形 1、重点工程、地质灾害点搬迁、村庄美丽乡村建设、农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拆迁安置户,按拆迁协议或安置政策未超安置面积部分免予处罚。 2、受灾户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且未超限额的免予处罚。 3、低保户后院搭建未超出原庭院范围的,不影响村容村貌且无严重邻里纠纷的免予处罚。 4、农户建房未经依法审批,但当事人能提供街道和相关部门建房收费依据或相关证明材料,限额内免予处罚。 5、原批准建房时按小(中)户标准,后因人口增加,符合现行中(大)户标准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补办规划用地手续,补办部分免于处罚。 九、处理程序 1、作出处理意见,各村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逐户逐宗分析,分类作出处理意见。 2、公示。以村为单位,对违法建筑、一户多宅及其他违建设施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3、送达。公示期满后,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当事人在处理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表明是否愿意接受处理,对不愿接受处理的,由村创建工作小组依法处理。 4、执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的,各村组织力量强制执行。 5、处理结果公示。 6、材料归档。每宗违法建筑处理材料必须一宗一档归档保存。 十、说明 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农村既有违法建筑的处理,其他未尽事宜由街道三改一拆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本意见实施后新发生的违法建筑,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抄送:市三改一拆办 存(2) 梅江镇党政综合办 2014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