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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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3〕175号

  • 成文日期:

    2013-10-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兰溪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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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10-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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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兰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紫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成部分,在划定城市紫线时,应当包含城市紫线控制的对象和范围、紫线区域的用地性质,规定各类紫线区域的控制原则。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历史建筑及其风貌协调区;   

(三)城市史迹及其构筑物;  

(四)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五)已探明的能体现城市发展脉络、文物遗存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六条 城市紫线划定后,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紫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紫线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遵守城市紫线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城市紫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紫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坚持维护历史遗存,保留历史格局,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不得进行成片开发和改造。

第九条 确因需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事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共同组织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项目;

(二)破坏性的拆除、爆破、挖掘、钻探及影响环境要素等工程;

(三)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违章搭建、私设广告;

(四)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拆除或整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紫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内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破坏城市紫线范围内历史文化遗存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紫线范围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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