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12-89924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12〕120号
2012-07-30
主动公开
-
有效
发布时间: 2012-07-30 23:05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文件精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有效缓解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初步形成职业(工种)齐全、设施设备完好、区域布局合理的职业技术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网络,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需求。力争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新生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 二、广泛开展面向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积极开展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民培训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使广大农民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做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使退役士兵通过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失业人员的初级技能和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开展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深入实施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成年居民文化水平和就业能力,延长人均受教育年限。人力资源市场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紧缺工种等信息,积极引导各类劳动者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镇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要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 (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贯通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针对岗位需求和职业特点,开展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岗位练兵等多样化的技能升级培训;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及待遇相挂钩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特定行业、特定工种和岗位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岗位(工种)实行岗位培训、定期培训等强制性培训制度。 (三)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着力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裕、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政策,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支持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按专利、技术、信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一)围绕重点开展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训,着力提高参训人员就业能力。加大对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力度,以适应我市主导产业、区域经济、块状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培训管理办法。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及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组织技能培训,必须事先向市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提出办班申请,经审核后组织培训。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建立完备的培训资料台账。人力社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检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改进培训方式。大力推进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学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职、技校生提供见习机会,确保职、技校毕业生就业率。引导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培训一年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参加不同工种技能培训可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奖励。参加同一工种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大力推行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推行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对企业贡献突出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可直接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推进大中型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使其成为企业技师技术交流、科研创新、师傅带徒的平台。市政府对技能培训有突出贡献的培训机构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搞好就业服务。依托市人力资源市场,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校企对接等形式,搭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有效推荐参训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免费职业介绍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加强镇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聘、兼职等形式,进一步充实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强乡镇人力资源分市场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不断丰富就业信息内容,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提高就业信息质量,方便劳动者就业。 四、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资金的支持作用 (一)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难易程度、培训期限、培训成本等分类确定。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附后)技能培训,取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A类工种补贴标准为每人700元(含鉴定补贴,下同),B类工种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C类工种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2.本市城乡劳动者个人到外地培训,符合紧缺职业(工种)范围的分别按上述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3.企业在岗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取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A类工种奖励标准为每人600元,B类工种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C类工种奖励标准为每人400元。4.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其他非紧缺工种技能培训,取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5.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其他非紧缺工种培训,取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奖励标准为每人300元。6.街道、社区组织失业人员来料加工简单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7.组织输送到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或与职业技术院校联合办班的,由组织单位提出培训方案及培训费用预算,经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按实给予补贴。8.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取得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其他培训证书的,培训补贴仍按兰政发〔2009〕23号文件规定执行。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公布。 (二)补贴申请程序。申报单位持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或失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结业合格证书)发放名册、培训补贴申请表等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单位。个人参加培训,凭职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培训单位有效发票直接报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补贴。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经市政府或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对符合我市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紧缺工种实训项目开发经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经费和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经费,可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应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四)加强资金监督。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鉴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农办、经信、教育、财政、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业务指导、技能鉴定和监督检查;农办要积极组织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经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教育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引导技校、职校积极参与职业培训;财政部门要确保职业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技术工人的培训;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技人员的培训和农民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引导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 (二)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开展“首席技师”、“职业技能带头人”等技能人才评选活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技能竞赛,为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积极推动技、职校举办技能大赛,引导职业学校学生增强技能水平。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社会先进人物应增加技能人才的比例。从异地引进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在户口迁移、子女就业、住房等方面享受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政策。要大力宣传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人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兰政发〔2004〕21号、〔2005〕32号文件同时废止。兰政发〔2009〕23号文件技能培训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 兰溪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 A:电焊工、数控车床工、车工、铣工、中式烹调师、面点师、西式烹调师 B:钳工、钣金工、电工、汽车维修工、汽车装配工、锅炉操作工、磨工、服装设计定制工、油漆工、室内装饰设计员、电解(治炼)工、园艺工、农艺工、制冷工、化学合成制药工、药物制剂工 C:服装缝纫工、挡车工、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师、家政服务员、营业员、水泥生产制造工、涂装工、电子设备装接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商务师、农产品经纪人、肉制品加工工、营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