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增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减少领导干部前任和后任责任不明、互相扯皮的现象,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难题,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
一、经济责任交接对象: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书面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交接手续。
二、经济责任交接时间:离任领导干部在明确岗位变动后,即需停止行使原职位职权,准备书面办理应当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接到市委组织部正式移交通知后,一般在二周内办妥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三、经济责任交接内容:离任领导干部任期末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资料;任期末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依据、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与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资料;任期末单位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特别对任期末已发生但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半拉子工程、潜在亏损等重点说明;离任领导干部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等内容。
四、经济责任交接方法:对合同、协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料、资产、净资产、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议论事项等内容移交,先由单位各职能科室或责任人员核实整理,并编制移交清册,送离任领导核对认定;对债权债务中属清欠困难的非正常欠款、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和已发生但尚未在账上反映的应收应付款项(包括应付未付基建工程、投资项目欠款,饭酒店赊账等),应逐项写出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送离任领导确定;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由离任领导列出清单,经资产管理职能科室核对审定,已属损坏或遗失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视情作出必要的折价赔偿。上述移交资料应编制移交清册,经离任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及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方可移交给接任者或指定人员。
五、交接实施和参加人员: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派相关人员参加监交,离、接任领导干部本人,单位财务人员和相关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参加现场交接。
六、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