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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领导干部“两责”告知办法

  •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1-11-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兰溪市领导干部“两责”告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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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3-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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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责”告知,是指对新提拔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进行选人用人责任和任期内经济责任告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委、市政府管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任职前,组织部门书面告知其任期内选人用人应遵守的规定和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适时提供相应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咨询和辅导。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下列选人用人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二)按照政策法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三)防止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
(五)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六)其他应承担的选人用人事项。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下列经济责任:
(一)完成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经济及财政、财务等指标;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等;
(三)严格预算编制与执行,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程管理、资产管理, 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四)遵循重大经济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本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管理、监督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
(七)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八)其他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应履行的职责,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审计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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