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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2〕163号

  • 成文日期:

    2012-11-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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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11-09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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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溪市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加快粮食功能区建设,保障粮食生产与安全

一、工作要求和资金安排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10万亩(十二五期间)。市重点扶持功能区内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壤培肥、三新技术配套和社会化服务。对连片规模500亩以上的功能区道路或操作道硬化、两边砌石砂石路、沟渠硬化等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功能区两边砌石砂石路每平方米补助10元;道路硬化厚度15厘米以下每平方米补助10元,15厘米及以上给予每平方米补助20元;沟渠硬化沟渠宽度在30~50厘米的每米补助10元,50~70厘米的每米补助15元,70厘米及以上的每米补助30元。其它:电力线路、沟渠、水塘、机埠及其它设施建设酌情补助。

对粮食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项目制,需通过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后按项目管理制度给予资金补助,项目实行限额补助(所限金额在立项指南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当年列入上级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农业综合开发、电力、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项目要整合资金、跟踪配套。

(二)粮油种植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粮油种植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按中央、省定标准给予补贴外,市级对早稻种植户按照种植面积每亩再补贴10元。

(三)开展水稻高产优质示范竞赛。对全市建立水稻高产优质示范方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中心方面积100亩以上的,设立示范方及攻关田优胜奖若干名,每年预算安排5万元的奖励资金。

(四)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对列入省级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区的,财政视情给予配套建设经费补助。

(五)农机购置和作业环节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和作业环节补贴按省定政策配套;新建省级农机三中心(包括烘干、育秧、农机服务),每个补助5万元;新建省级多功能综合性智能化育秧中心,每个补助20万元。

(六)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政策性保险按上级有关政策落实,对规定需国家补贴的保费由财政给予保障。

(七)评选优秀种粮大户。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承包耕地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评选优秀种粮大户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和优胜奖3名,分别予以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二、立项管理与考评验收

(八)粮食功能区项目由市农业局为主组织实施,其中整合其它资金进行建设的按原渠道进行管理,项目报市两区办备案。

(九)上级规定的国家直接补贴资金项目由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文件要求另行发文。

(十)在项目中须评选后给予补助的由市农业局另行制订实施评选办法。

三、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十一)上级规定的直接补贴通过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邮政银行,以“一折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良种补贴在供种时实施补贴,先由供种企业垫付,再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与供种企业统一结算。

(十二)项目中除直补资金以外,其余项目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按项目管理要求由市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二部分 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一)对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通过省级认定授牌,分别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要求。对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生产基地(蔬菜基地100亩以上)的道路或操作道硬化、两边砌砂石路、沟渠硬化、标准鱼塘塘改造(新建或改建标准化鱼塘建设标准为:养殖塘集中连片,主塘埂面宽度不少于3米,支塘埂面宽度不少于2米,塘埂内坡比1:2以上(石砌除外),养殖塘水深1.5米以上,进排水系统分开,渔业配套养殖设施完善。)等纳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在农林基地两边砌石砂石路每平方米补助10元;道路硬化厚度15厘米以下每平方米补助10元,15厘米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元;沟渠硬化沟渠宽度30~50厘米的每米补助10元,50~70厘米的每米补助15元,70厘米及以上的每米补助30元。标准化鱼塘建设,每亩补助300元。其它:电力线路、沟渠、水塘、机埠及其它设施建设酌情补助。农业综合开发、电力、水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项目要整合资金、跟踪配套。

(三)现代农业生产示范基地

1.建设要求。

(1)种植业生产基地。包括蔬菜、茶叶、鲜果、干果、花卉苗木、药材、蚕桑、笋竹两用林、木本油料、珍贵树种、大径材材用林(以立项指南确定的树种为准,下同)等。当年新建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其中蔬菜、茶叶、珍贵树种100亩以上。

(2)生态循环型畜牧养殖基地。新创建生猪存栏2000头以上且母猪常年存栏220头以上规范化生态循环型养殖小区(场)(具体建设标准在立项指南中明确);列入现代农业园区规划的禽蛋养殖场(具体建设标准在立项指南中明确)。

(3)水产养殖基地。包括珍珠、龟鳖、大众鱼(常规鱼)和小康鱼(特色鱼)等。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其中小康鱼(特色鱼)100亩以上,龟鳖10万只以上)。

2.补助标准。

(1)新建种植业生产基地。对当年新建基地每亩补助200元(对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园的每亩补助400元)。

(2)经验收被评定为金华市三星级以上规模养殖场的给予奖励:“五星级”的奖励10万元、“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三星级”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省级生态示范场(区)的奖励10万元。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

(3)对新应用底部增氧设施鱼塘的养殖户,建设标准为:鼓风机功率配置0.15kw~0.2kw/亩,充气管道间隔为6~8m或爆气盘3个/亩以上的,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四)立项管理与考评验收

农业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和示范基地项目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负责为主,其中整合其它资金进行建设的按原渠道进行管理,项目报市两区办备案;年初由市发展现代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扶持资金制定当年项目数,并明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各主管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立项指南,镇乡、街道或有关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专业大户根据项目立项指南申报。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根据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建设项目,立项时对现代农业园区内符合园区建设规划的优先立项并将补助标准提高20%,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后,并报市发展现代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市发展现代农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项目考评专家组,负责考评确认有关项目投入资金。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建设进度由市财政实行分期拨付。

第三部分 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按照兰溪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要求,以培育建设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为目标,以实施“一乡一园一品”工程为重点,着重扶持现代农业生产设施

1.建设要求。钢架大棚建设集中连片面积5亩以上、喷滴灌等生产设施建设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冷藏库必须是为农产品加工销售配套建设的,规模150立方米以上;

2.补助标准。钢架大棚用途为蔬菜、茶叶、鲜果、蚕桑、花卉苗木、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发展钢架大棚5亩(含)以上,补助3000元/亩;面积10亩(含)以上,补助4000元/亩;鲜果遮荫(避雨)棚每亩补助2000元,茶叶遮荫棚每亩补助1000元;有喷滴灌设施的增加300元/亩。新发展连栋大棚1亩(含)以上的补助10000元/亩。只建设喷滴灌设施的,建设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补助300元/亩。新建农产品冷藏保鲜库按每立方米200元给予补助。属于“两区”建设范围内的,国家与省对发展设施农业的普惠制政策可重复享受,但扶持标准实行限额封顶,具体标准为:钢架大棚补贴总额为5000元/亩,喷滴灌设施补贴总额为500元/亩,但对列入上级项目建设内容的不予重复补助。

3.对发展高端智能化温控设施等投入资金较大的农业设施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4.立项管理与考评验收

项目由市农业局负责;镇乡、街道或有关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专业大户根据项目立项指南申报。市农业局根据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建设项目,拟定年度设施农业项目补贴计划,并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验收。相关专业站所做好项目的规划、技术指导和初验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成立设施农业项目考评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市财政实行分期拨付。

第四部分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工作要求和资金安排

(一)壮大龙头企业。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市级农业规模企业当年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以发票为准,下同)的农业投资(技改)项目实行奖励,按投资总额的排位择优认定5个重点农业投资(技改)项目,每个奖励5~1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林业(水产)龙头企业(该企业同时必须是兰溪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2.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工程。扶持发展与蔬菜、果品、畜禽、茶叶等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相关的产业链加工延伸,引进特色生产、加工机械,实现全程机械化,对重点扶持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给予加工设备补助,补助对象当年设备投资(以发票为准)必须达500万元以上,补助标准为设备投资的4%,但补助额实行限额封顶,对投资500~1000万元的最高补助30万元、对投资1000~2000万元的最高补助50万元、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0万元、。

3.对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引进技术、技改等新增贷款实行贴息扶持,对当年新增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项目贷款的三个百分点给予贴息,最高扶持额为10万元。

4.鼓励企业达标创牌。企业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浙江名牌(著名商标、浙江名牌农产品)、金华名牌(知名商标)和由省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名牌,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浙江十大品牌农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获浙江农业吉尼斯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农业展销(示)会(必须是政府及主管部门主办的展会,如由主管部门主办奖级下靠一级),获国家级、省级、地级金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5000元。主导产业农产品获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GAP认证、森林食品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无公害与森林食品认证面积必须在300亩以上),期满进行续展的减半给予补助;制订农产品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QS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奖励1万元;对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奖励2万元。

5.鼓励农业主体外拓市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大、中城市及周边市开设兰溪农产品专卖店,年销售完税兰溪农产品200万元以上(以兰溪开出的税务发票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大力促进兰溪农产品销售。根据营销业绩、带动成效、农户影响等,市政府每年评选十大农产品营销明星,并分别给予明星主体1万元的奖励。

(二)规范合作组织。

1.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示范性林业(水产)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必须是二星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按照“四有五化”标准,开展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考评,每年择优评定6家(其中林业、水产专业合作社各1家),每家奖励1万元。

2.发展“一乡一品一园”特色村。凡有效整合资源,大力培育主导产业,推行规模经营力度大,推广订单农业以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农户”模式,与农民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一乡一品一园”,每年择优考评认定5个,每个奖励2万元。

(三)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对被评为三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每家给予5000元奖励,对获得金华市级农家乐特色示范村(点)(包括省级部门认定的专业休闲观光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农家乐特色经营点”或四星级及以上的农家乐经营点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二、立项管理与考评验收

(四)本项实施主体:市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供销总社。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补助和奖励由有关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创业主体向相应市主管部门申报,并填报相应的申报表(另发),市发展现代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对须考评的项目(考评办法另行制订)进行考评,对其他项目进行审核。考评、审核后汇总编制补助奖励清册,报市发展现代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批准的清册将补助和奖励拨付给所在镇乡、街道或相关单位。

四、附则

(六)本实施细则的奖励项目如果与市政府其它优惠政策相同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

第五部分  建立现代农业发展工作推进机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方法,以“两区”建设为抓手,市政府把扶持和发展现代农业工作列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目标和岗位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办法另行制定),设立现代农业发展工作推进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六部分  关于扶持范围

上述扶持政策的扶持范围为在我市的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为加大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扶持力度,除以奖代补项目外,其余均实行项目制,对列入“两区”建设规划的给予优先立项,上述扶持政策除以奖代补项目外,每年由市发展现代农业领导小组根据财政支持资金确定具体项目数,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联合下发项目指南,各主体按指南申报后由相关部门择优选择,报市发展现代农业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七部分  附则

本意见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发展现代农业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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