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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0〕32号

  • 成文日期:

    2010-03-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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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3-26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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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建设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水利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及省重点的建设项目按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办理决算审计。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水务局作为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其他领域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行使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水行政或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兰溪市生态功能区规划》等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编制。

项目建议书编制应由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单位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按拟建项目性质、规模要求需办理土地及林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手续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可研估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和投资概算超过可研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概算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必须按基本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对各专项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项目必须完成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已组建;项目已列入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筹资方案已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用地(含林地)、规划选址等已获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组建程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参照《兰溪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06〕49号)执行。按规定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投标必须进入统一招投标交易中心,履行招投标程序,市水务局对本市范围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实行监督。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施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须符合招标工程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属于应急度汛、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确因时间紧迫无法组织招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并报经相应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采用新技术、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本市范围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确定方式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执行,小型建设项目参照《兰溪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列入同期建设计划的小型专项工程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实行捆绑式监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资质等级必须符合工程等级要求。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配备符合要求的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单个小型水利建设应至少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规范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制。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上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兰溪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未履行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协议并严格履行,合同中应注明质量和工期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法人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水利建设工程,应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审计部门或具有相关审价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开工许可,未按规定办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满足施工需要;建设项目政府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已按规定完成招标投标,监理单位已落实,已委托质量监督,工程承包合同已签订;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等外部条件能够满足工程开工需要。


第四章  资料整编

第二十三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维护使用和改扩建的技术依据,水利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工程资料包括从项目规划、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形成的工程文件、安全生产资料、图纸图表、设计更改、隐蔽工程记录、声像资料等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资料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从项目规划、立项至竣工验收期间,项目法人应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图纸、资料随时积累、整理、立档和保管。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还应规范建立资料档案室,配备专职资料档案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工程参建单位应明确工程资料管理职责,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管理机构移交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实行目标管理,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工程建设各方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项目法人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三检制”,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生的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并确保设计质量,施工图纸要经监理单位签发。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修改设计。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对重要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认真做好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实行平行抽检,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实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规范质量和安全监督行为,完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并以质监联系单等形式告知各参建方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项目及重要小型项目还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水利建设工程原则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分级验收。工程验收要严格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验收规程执行。国家和省对各专项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应当分阶段认真做好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工程验收工作并做好验收前档案整编工作,确保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六条  阶段验收是工程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主要包括工程截流验收、水库蓄水验收、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工程参建单位派员参加。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七条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代表组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八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单位工程验收可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验收条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代表组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派员列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其他领域的水利工程,应根据有关行业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程序及验收成果等具体要求应执行国家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各专项验收已通过;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验收主持单位的确定应按国家、省有关验收规程执行。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建设项目,不能投入运行。

第七章  后评价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专家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一般按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三个层次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项目后评价包括以下内容:分析、评价对影响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包括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实际发生的数据和后评价时国家颁布的参数进行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并与前期工作阶段按预测数据进行的评价相比较,分析其差别和成因;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项目的立项、设计、建设、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从中找出变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对建设项目的经营状况、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外部条件和运行机制、内部管理、运营状况、服务情况等内部条件进行分析,评价项目目标的持续性,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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