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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53975656W/2008-92992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在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 发文字号:

    兰人劳〔2008〕114号

  • 成文日期:

    2008-09-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在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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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9-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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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建设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决定在我市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有效制止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范围和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及附属站场建设、交通系统代建城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以及负有工资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业主)。

三、方法和步骤

施工企业对履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应作出书面承诺。施工企业在参与交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交易时,必须签订和出具《兰溪市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履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承诺书》(以下简称履行工资保证金承诺书),履行工资保证金承诺书格式由市交通局提供。

工资保证金标准。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总价的2%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在浙江省交通厅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中(以交通厅最新文件为准)被评为AA级的企业按应缴额的25%缴纳;被评为A级的施工企业按应缴额的50%缴纳;其他等级和无等级的施工企业按全额缴纳。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扣除上述应缴款项作为代施工企业缴纳的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帐户。同时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履行工资保证金承诺书。并持委托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履行工资保证金承诺书,到交通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保证金专户由交通局管理,专款专用。

工资保证金的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时,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整改,施工企业应当核实和编制好《被拖欠工资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工资发放清册,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职工工资;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职工工资的,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交通局同意后在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工资保证金的追加(补足)。施工企业在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期限内,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被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后,所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或业主)在相应施工企业的下一月工程计量款中等额扣回补入。

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向交通局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签后,凭《申请表》将保证金返还施工企业。

四、管理和监督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交通领域施工企业职工工资的监督管理;交通局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交通局负责实施和管理工资保证金归集和支付,负责对全市内交通工程施工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资保证金支付帐户的管理。

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垫资先行支付。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职工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施工企业应依法劳动用工。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执行考勤制度,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按日对项目部职工进行记工考勤,并填写职工记工考勤卡,考勤卡由职工本人保存。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职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严禁将职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职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项目部职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企业没有按时报送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暂缓支付当月的工程计量款。

建立交通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纳入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而引起职工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企业,降低一个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经理不得参加评优,施工企业不得以该项目参加评奖。不良行为记录将在“浙江交通网”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并记入施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抄告银行主管部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必要时会同交通部门对施工企业开展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对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建立“黑名单”给予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印章)  兰   溪  交  通  局(印章)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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