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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梅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梅江镇

  • 发文字号:

    梅政?2008?50号

  • 成文日期:

    2008-08-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梅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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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8-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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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政村:    

《梅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江镇人民政府    

OO八年八月十八日    

   

   

   

梅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全面推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镇农经站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第五条  全镇要全面推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六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必须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集体资金。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集中核算,统一票证管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等“六统一”制度。    

第七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接受镇政府农经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兰溪市农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职责:(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代理工作;(二)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存根保管工作;(四)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五)按月(季)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六)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七)负责村报账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八)定期向镇政府汇报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人员原则上向社会公开招聘。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会计职责:(一)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村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记账,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二)审核经济业务收支及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对票据不合法、收支不合理、手续不健全的票据提出纠正意见或退回报销票据、拒绝入账;(三)按时分村编制财务公开情况表,提交给村报账员公开张贴;(四)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工作;(五)做好收据的领取、结报登记管理。    

第九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应建立财务监督小组,由镇农经站、财政所人员兼任。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财务监督小组职责:(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级财务收支;(二)督促代理中心和各村建立财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三)督促代理中心和各村规范收支行为和财务公开;(四)配合代理中心及时处理村财务代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简称财务监督小组)。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现任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及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职务。    

村财务监督小组职责:(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级财务收支;(二)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三)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收支行为和财务公开;(四)配合代理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处理村财务代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报账员岗位,负责本组织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收支的管理和报(结)账工作,定期向中心结报。村主要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村报账员。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财会人员及村报账员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必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财会人员及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第二章   收支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编制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经站、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项目及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招投标。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前报镇政府审查,由镇政府组织人员监督实施。工程项目要制定工程预决算接受群众监督,工程预决算情况要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经营项目或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或协议应报镇农经站、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或借用集体资金。因公务借款,1000元以内的由社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须经集体研究,由社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镇农经站审核后方可借用。在公务结束后15天内结算完毕。否则,视作借款处理,并可收取适当的资金占用费。    

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资金,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因公外出差旅费及住勤补贴参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车费、住宿费等必须凭票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理由后方可报销。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七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和村民小组组长会议讨论,依法追回。    

第十八条   推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限额联审联签制度。    

日常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签;日常经费支出在1001?3000元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合审签;经费支出在3001?5000元的,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有书面决议,授权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合审签;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在村两委会讨论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授权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合审签。在审批时要注明“同意”、“经村两委研究同意”、“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字样。其中5000元以上支出项目除上述规定外还须事先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做到手续齐全,方可报账。    

第二十条  村级收支票据每月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组长签名,上报镇农经站、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审核、结报。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等基本建设,原则上使用当年收入或历年集体积累。确因村集体自有资金不足的,编制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向村民筹集资金及劳务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上限控制,不得突破。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工资或误工工资加补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具体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经站审核,由镇政府统一确定,报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也不得按实报销话费和通讯费(包括月租费)。有经济条件的村,村干部可以享受适当的话费和通讯费补贴,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和对象由镇政府提出指导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购买公务用车,确需购买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务外出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若确需租用车辆,应坚持节俭原则,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鼓励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其他保险,实行一人一险。严禁用集体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参加人身保险或责任保险的,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决定。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追回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列支招待费。确因工作或业务活动需要招待的,应严格控制。用餐时填制招待费用报销单,说明来客人次、事由,由经办人签字,审批人审签,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方可报销。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返还手续费、业务费、捐赠及对集体的奖励等一律全额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奖金及手续费等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捐赠1000元以内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1000元以上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若确需担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确立专人管理,设立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到期的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兑换。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执行,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物资、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各村应建立财产、物资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登记财产物资增加及减少,并及时上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按村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做到代理中心账、村簿、实物三相符。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购置、大额物资采购(包括办公用品、印刷品)等,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统一采购。具体标准由镇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调整账户余额,使之账实相符。发现管理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购建、出让、变卖、报废大中型固定资产,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经站审查备案,并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拍卖。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月(季)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计提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也可采用“综合折旧法”,采用综合折旧的,年折旧率控制在10%以内。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出借、租赁应签订书面合同,并设立登记簿,具体登记财产名称、租(借)用单位(人)、租(借)用时间、租金等。到期的保管人员应及时收回,损坏丢失按合同约定赔偿。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决定,由评估机构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形成书面投资合同或协议。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凡集体建设项目、土地承包、集体资产转让必须经镇政府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并在村务公开栏中或村民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同时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三份),并由镇农经站鉴证。合同资料由镇、村两级存档保管。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报账员岗位,具体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事宜,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一切现金管理由村报账员负责,非村报账员发生代收代付的,须在代收代付行为结束后的10天内结清。逾期结报应说明理由。否则,报账员有权拒绝结算。凡收款后3个月内不进账的,视作挪用处理,6个月内不进账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四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应按村建立现金、存款账户,分村开设银行账户,分户管理。不允许将村合并开设一个银行账户。集体资金存入指定的农村信用社,实行支票户管理,凭印鉴支取,印鉴组合为村财务专用章、村法人代表章。前一个印鉴由代理中心会计保管,后一个印鉴由村报账员保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应及时记录已发生的现金、银行业务,定期核对账款,保证账款相符。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零星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正常支出情况确定。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所有现金收支均应全额入账,现金余额超过库存限额规定的,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四十七条 村报账员每季将已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送交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审核结算后,换取备用金。若急需使用资金,由村报账员填写备用金审报表,经社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合审批,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经审核后方可提取。    

第四十八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会计每季与村报账员核对现金账,盘点库存现金。出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凡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再审批报销。    

第五十条 村报账员向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票据结报每季一次,逾期3个月不结报,应追究报账员责任。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每季记账一次,最多不得逾期3个月记账。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每季记账结束后,应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分别报送镇农经站和村经济合作社备案。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在季末次月20日前将村级会计科目余额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局。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应全额列入账内核算,村报账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欠款单位、时间、金额、原因等应收应付经济业务。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集体借款,如发现村干部私自将集体资金转借他人的,除要立即追回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审批干部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确需借款的,借款额度及利率标准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农经站、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四条  村干部及有关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垫付资金的,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债务管理。其债务发生额原则上不得计息。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报镇农经站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六章 票证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时,应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使用时,加盖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统一向市农业局领购,并建立收据领用登记簿。使用时,由村报账员到中心领取,每次限领一本。    

第五十八条   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年末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进行剪角作废。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立收款票据存根结报制度。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设立票据结报登记簿,详细登记使用时间、填开人、作废、空白及收取金额等情况。结报后票据存根由中心保管,做到票据结报手续完整。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收款票据的安全。    

第六十条  严格控制使用无据支出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支出,一律由经手人填写镇统一印制的“领款单”或“报销单”,手续必须完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要严格审查,如发现违规的,要退出或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存放应配有专门的档案柜或档案室。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定期开展卫生清理,防止虫蛀和霉烂。    

第六十三条 查(借)阅档案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查(借)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代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借)阅。    

第六十四条 因单位或人员变动,档案移交必须填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镇农经站负责监交。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法规,确保档案安全,对发生档案丢失、损坏、失密等情形,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档案法规规定,相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村级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销毁,应先登记造册,经审查核对后,由镇农经站负责人监督销毁。对不按规定擅自销毁档案资料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六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存款和现金结存、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招投标、农业项目承包、公益事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要及时提供公开内容,对各项收支业务、现金、存款情况实行按月或按季公开。收支业务较多的村,可每月公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为全镇村级财务公布日。财务公开由村报账员负责实施,村财务监督小组协助配合。    

第七十条 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村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财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七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按《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制度    

第七十二条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政府要对造成损失或违反财政纪律或财务制度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辞退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村干部未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设立账外账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村级会计代理制工作的;    

(六)会计不及时记账、不履行监督职能、不及时向镇领导反映村级财务违纪现象、不及时向村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的;    

(七)报账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账的;    

(八)财务人员离职时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    

(九)村级民主理财不正确行使职责的;    

(十)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章        

第七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梅江镇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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