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及上报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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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乡(街道)、市经济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上级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关于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的要求,为了保证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及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绘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普查区域的划分
经济普查区域的划分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域,行政建制的乡(镇、街道)管辖的地域为乡级区域的范围,村(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地域为普查区的范围,坐落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跨几个行政区域独立设置的各类工作小区可单独组织普查,但不单独划分为行政区域以外的普查区,按照临近原则归入相近的(或主要的)村级区域。
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在一个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以两位码编号,确定边界,并在普查区示意图中以虚线表明。普查小区的名称可用顺序号命名,称之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对于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应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处理并单独对商品交易市场用两位码编号,此类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格式为“XX市场第X普查小区”。
二、关于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的绘制
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由市级示意图、乡(镇、街道)级示意图、普查区(村、社区)示意图三级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乡(镇、街道)级示意图。乡(镇、街道)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乡级区域的四周边界线及各普查区的边界线(以道路、河流、农田、绿化带、建筑物等标志物)。各乡级区域的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县级示意图(或某一部分)。
2、普查区示意图。按照乡(镇、街道)确定的普查区边界,除标明乡(镇、街道)级示意图中的四周边界线外,还应标注出这幢建筑物的名称和门牌号。普查区的边界线原则上应是一条首尾相接的不间断,不交叉的曲线,经济普查区域内应是一个相对完整,封闭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和行政管理区域相互交叉的地带,一定要划出一块或几块相对完整的区域,明确表明哪些建筑物属于本普查区,做大界限清楚。各普查区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乡级示意图(或某一部门),普查对象较多的普查区、有专业市场的普查区必须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的绘制本着简明、实用的原则,按县级、乡级与普查区分别绘制,并收集整理装订;装订方式为横向左面装订;示意图首先要用单实线画边,边宽左为3厘米,其余三边均为2厘米;在示意图上边要写清标题,如: XX乡(镇、街道)XX普查区示意图。各地也可利用人口普查或基本单位普查的地图,根据行政区域或区内道路、建筑物的变动情况作必要调整后使用。示意图上要求标注每个普查区的普查负责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姓名,以便明确责任。
三、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的上报
根据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和示意图绘制工作的通知》规定绘制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必须由乡(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普查办公室统一上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上报截止时间为9月15日。
乡(镇、街道)级区域(分村、居、社区)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上报格式为电子文档或图纸(A3纸),并要求注明示意图比例尺和来源。
 
 
 
 
兰溪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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