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05-00004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意见
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发〔2005〕30号
2005-06-10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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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发布时间: 2005-06-1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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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渔业水域管理,合理利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金华市的工作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养殖证制度,进一步稳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保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起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障水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运作机制;依法管理养殖水域,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业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因国家建设及其它项目征用或受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作为案件受理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四)养殖证是规范持证人使用渔业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持证人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保护环境,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养殖证制度实施的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 本市养殖证的发放主体是兰溪市人民政府。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渔业水域养殖证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养殖证类型 养殖证分“绿证”和“红证”两种。“绿证”确认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办理;“红证”确认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的承包经营权。 (三)发证的范围及对象 发放范围为国家规划用于养殖的水域,发放对象为利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对规划内全民所有的未养水域,核发“绿证”,发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水域使用者,养殖证确定该水域的养殖使用权。 2、对规划内全民所有的已养水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的,核发“红证”,由发包方(带承包合同清单)统一申请,领取后按所签承包合同发放给单位和个人,养殖证确定该水域的承包经营权。对原已取得合法使用权证的,可在领取“红证”后,予以换发“绿证”,确定该水域的使用权。 3、对规划内全民所有的已养水域,未发生经济权属关系的,无争议的,视同第1条;有争议的,应因地制宜,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并由协商确定后的单位和个人按现行相应规定申请领取。 4、对规划内集体所有水域,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的,视同第2条。未发包经营的,不予发证。 5、对农用地改造的、围垦后用于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按已经明确的权属关系,符合发证条件的,养殖证发放给使用权所有者或由发包方统一申请,领取后按所签承包合同发放给单位和个人。权属不明的,不予发证。 (四)养殖证有效期限 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养殖方式确定:池塘最长不超过30年,外荡、山塘、坑塘、水库最长不超过10年,临时养殖区不超过2年。 (五)养殖证的发放程序 1、申请。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申请人,应向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养殖水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由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由申请单位提供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2、审查。市水务局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镇乡、街道和村等有关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市水务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对经初步审查后符合规定,准备报批发证的,须在申请的水域所在地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批准。对在公示期内无争议的,由市水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5、登记造册、归档。市水务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登记造册,对颁证水域作图标志,进行存档保管,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实施养殖证制度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渔业水域;已取得水域使用权,但目前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渔业水域。 (二)有养殖、调蓄、行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多种功能的水库,在不影响其它功能发挥的情况下,发给临时养殖证。在养殖功能与主功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主功能。 (三)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四)养殖证不准买卖、非法转让、出租或涂改,否则予以吊销。 五、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为此,市政府成立养殖证发放领导小组并建立具体办事机构,各镇乡、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保证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启用《兰溪市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专用章》、《兰溪市人民政府使用证核准章》、《骑缝章》。 (二)制定方案。各镇乡、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养殖证发放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发证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三)宣传发动。各镇乡、街道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人员培训。市水务局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发证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质量。 (五)调查摸底。各镇乡、街道,对本区域水域使用、养殖生产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填写调查登记表,对水域作图标志,建立档案材料。 (六)执法检查。市水务局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日